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换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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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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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岁的农民刘仁强夫妇已经有了一个男孩儿。自结婚以来,他们一直和年迈的母亲生活在一起,家庭虽不算富裕,但日子过得有滋有味。
2002年初,刘仁强所在的村开始实施环境整治工程,合理规划并疏通村内所有的道路。经过现场勘察发现,刘仁强家的部分宅院及建筑正好处于新规划的村路上,必须予以拆除。经村委会干部和刘仁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刘仁强换宅基地段。于是,他向村委会提交了调换宅基地段的申请书。
7月4日,经顺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刘仁强取得了与原宅基地相距约50米的一块新宅基。8月22日,村委会同刘仁强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约定:刘仁强在2002年9月15日前将原宅基内的西厢房先行拆除,拆除工作由村委会负责,其中易损物由刘仁强负责;刘仁强对新址的房屋要加紧施工,于2003年4月15日前迁入新宅;原宅基内的一切地上建筑物由村委会进行拆除,其中易损物由刘仁强负责;村委会收回刘仁强的原宅基地用于村路建设。
协议签订后,刘仁强在新宅基地上建起北房7间,西厢房3间,实际建筑面积比审批的多出了一些,并按时竣工入住了。但是,刘仁强原宅基上的建筑,除西厢房、院墙、猪圈等已拆除外,北房5间一直没有拆除。村委会急于道路改造,多次找到刘仁强协商拆除北房事宜,刘仁强却总以北房属于他的母亲所有,他无权支配为由,拒绝拆除。
村委会认为,由于刘仁强拒绝拆除北房,使村委会不能收回他的原宅基地用于道路改造,所以,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刘仁强立即将原宅基地交付给村委会。
在审理过程中,村委会提出刘仁强的新宅基比原宅基超占约2分土地,但对此不予追究,要求他立即拆除北房。刘仁强则提出新的宅基使用证至今没有到手,所以他不能拆除北房;村委会表示将协助刘仁强办理此相事宜,费用由村委会负担。刘仁强还要求对原宅基上的房屋进行评估,因为拆除原宅基上的北房后,他的母亲就无处居住了;该房尚未析产,是母亲建造的,要求村委会进行经济补偿。经法院释明法律关系后,刘仁强未提出补偿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与刘仁强签订的换宅基地段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书签订后,村委会完全履行了约定,刘仁强却只履行了一部分;刘仁强在新宅基地建起超出旧宅基地的房屋且已入住,仍以旧宅基地的北房未析产、母亲无处居住为由对抗协议书的效力,村委会为此向法院起诉,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依约拆除刘仁强名下的旧宅基地上的北房五间;刘仁强及其亲属不得予以阻拦;旧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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