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欠条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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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0日,一位自称刘晓明的人,来到门头沟区的一个村里,在黄益农等三户人家购买了11头生猪,价款合计为4878元。当时,刘晓明说带的钱不足,只给付货款4000元,尚欠878元。黄益农等人要求他留下欠据,刘晓明就写了欠条,确认了欠款的事实,签了名字,并保证在半个月内偿还。为了便于联系,还留下了一个首数为“136”的手机号码。
约定的时间已经过了,黄益农等人见刘晓明不来偿还欠款,就于1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晓明履行还款义务。他们虽然提供了刘晓明签字的欠据,但是说不清刘晓明的住址及其他情况。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他们只好撤回了起诉。
经过一番调查,黄益农等人终于找到了刘晓明的下落,他们以刘校铭就是购买他们生猪的刘晓明为由,于2004年1月28日再次起诉到门头沟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赔偿欠款的利息、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欠据的署名人刘晓明是否为刘校铭出现分歧。原告提出刘校铭即刘晓明,并向法院提供了欠据和法院于2002年1月审理他们起诉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有关材料。被告刘校铭则辩称,他不是刘晓明,与原告没有任何买卖关系,也从未给他们打过欠条。
在2002年1月30日,法院第一次受理此案的当天,法官根据欠据上的署名及留有的手机号码,拨打了那个手机,确认该手机使用人为刘校铭,他的妻子是张梅芹。
现在,经法庭质证,刘校铭否认原告提供的欠据上署名的刘晓明是他所签,也否认他使用过上述号码的手机。但法官想起了2002年1月30日的那次电话。经询问,刘校铭认可他的妻子是张梅芹,但他紧接着说,与张梅芹已经离婚,但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
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委托有关部门对刘校铭的笔迹与欠据上署名的笔迹进行对比鉴定。但刘校铭拒绝提供正常、规范书写的笔迹,致使笔迹鉴定无法进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除提供了上一次诉讼的收费票据外,没有就其他损失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据、法院上次受理案件卷宗中存档的联系方式和电话记录,以及刘校铭拒绝为笔迹鉴定提供检验材料的事实,足以推定刘校铭与欠据中署名的刘晓明是同一个人,可以认定刘校铭与原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欠货款878元的事实成立。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校铭给付黄益农等3原告货款878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2002年1月10日至给付之日的欠款利息。(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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