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房门钥匙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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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在一家公司任职员的王先生通过一家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承租了西城区的一套住房。
在签订了租赁协议并缴纳了一年的租金及中介费后,中介公司将房门钥匙交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带着随身物品来到承租房前,发现房门被人泼洒了红色的油漆,还写着“欠债还钱”的字样。
当时,王先生就意识到此房的原房客一定牵扯着债务纠纷,这样的房子怎么敢入住?他马上给中介公司打电话说明了情况。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也表示很惊诧,说再给王先生提供其他的房源。此后,中介公司给王先生先后介绍了两处住房,但王先生均认为与他的要求相差甚远,拒绝入住。于是,王先生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他缴纳的租金和中介费,并赔偿相关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与中介公司协商几次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便将中介公司告到西城法院。
王先生诉称,他从没入居这处房子。一天,他无意中发现这处房子的门上贴了一张中介公司的字条,提醒房东不要擅自挪动房内的物品。王先生这才意识到,不只他一个人有此房的钥匙。如果房内的物品出现缺损,自己就说不清楚了。王先生很快与中介公司取得联系,讲了他的想法,提出找人看房的建议,中介公司表示同意。王先生遂将钥匙交给了一位朋友,让他白天到这处房子里来看管房子。
2002年7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中介公司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人,且未经房主同意,将他人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王先生,此租赁协议无效。因涉案房屋的钥匙一直在王先生手里,认定在此期间王先生使用了这处房屋。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还王先生的房租费和中介费;王先生支付中介公司房屋使用费。
2003年6月,根据法院的上述判决,中介公司又将王先生告到西城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他“掌管”钥匙期间涉案房屋的水电等费用。尽管王先生一再强调他一天都没有使用这处房子,并且中介公司当时也同意他找人看房,但中介公司对此却矢口否认,王先生又没有任何证据。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王先生给付中介公司水电费、电话费等共计2000元。
法官提醒读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自租赁物交付起生效。此案中的中介公司将房门钥匙交给王先生,就视为该房已交付王先生使用,除有特别约定外,在交还钥匙前相关的房屋使用费(包括水费、电费、电话费、供暖费等)均应由王先生负担。如遇到王先生这类情况,当事人可向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迅速将租赁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出租人,并索取收据,以此作为可能引发诉讼的证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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