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放风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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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5: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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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3日下午5时许,鲁志仁驾驶着一辆灰色捷达轿车,从郡王府广场东侧的机动车道南段的桥上驶下,自东向西在停车场中的通道上行驶。当这辆车来到郡王府正门门口附近时,站在马路南侧停车场上的阎永春放的风筝突然从空中落下,风筝线缠绕在鲁志仁所驾车辆前挡风玻璃的雨刷器上。
鲁志仁驾驶着轿车继续向西行驶,恰逢王文丽女士从郡王府正门门口的人行小桥上从南向北走来,这辆轿车所缠绕的风筝线挂绕在王文丽身上,致使王文丽穿的长袖T恤衫被划破,两只袖子和腰部被划出许多口子,她所挎休闲包的肩带几乎被划断,王文丽的双臂及腰部被划伤,有长短不一、深浅不同的伤口。
阎永春叫停鲁志仁的轿车后,二人解下缠在雨刷器上的风筝线,鲁志仁就开车离开了。此后,王文丽找到阎永春,在警察的帮助下找到在郡王府浴池洗浴的鲁志仁,协商对王文丽的赔偿事宜未果。王文丽报警后,派出所主持调解,但三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月14日,王文丽到朝阳区化工路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右前臂外侧割伤,背部划伤”,并建议休息1周。之后,王文丽先后4次到这家医院看病换药,共支出医疗费等人民币221元。
为此,王文丽起诉到法院,诉请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221元、衣物损失费195元、女士休闲包损失费80元、误工费807元、交通费150元、继续治疗疤痕费2000元、继续治疗的误工及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共计1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阎永春辩称,由于当时鲁志仁的车速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上,使风筝线挂绕到王文丽的身上导致她被划伤。我当时的注意力在风筝上,不可能预见这种事件的发生。我主观上没有过错,只同意向王文丽赔礼道歉,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鲁志仁辩称,在当时的地理情况下,我从拱形桥上驶下后左转,车速不可能过快,应为每小时20公里,也不可能预见到阎永春的风筝会突然落下,更不可能看见极细的风筝线。我正常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而阎永春占用道路放风筝,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所以,王文丽的损失与我无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阎永春在停车场放风筝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他作为风筝及风筝线的管理、控制人,在放风筝的过程中,应当对在停车场放风筝时风筝及风筝线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物损失有所预见,并加以防范。阎永春未尽到上述义务,所以,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主观故意,但具有明显的主观过失。
事发时,鲁志仁的行车速度不低于每小时20公里,明显超过了停车场内通常为每小时5公里的限速要求。风筝线是由于阎永春在停车场内违规放风筝且风筝突然落地而缠绕在车上的,鲁志仁对此突发情况难以预见。但由于车速过快,不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王文丽损失的发生,鲁志仁对王文丽的损失存在一定的主观过失。
阎永春与鲁志仁的行为,导致王文丽人身伤害及衣物损失,构成共同侵权。因此,阎永春和鲁志仁应对王文丽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阎永春的主观过错较鲁志仁更为明显,酌定阎永春承担70%的责任,鲁志仁承担30%的责任。
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依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判令被告阎永春和被告鲁志仁连带赔偿原告王文丽医疗费、衣物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309元,并向王文丽赔礼道歉。(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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