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考研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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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5: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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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1日,22岁的大学毕业生冉先生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保密合同。双方约定,招聘冉先生为公司软件开发部程序员,月工资不低于3000元;如果冉先生想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若违反约定解除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7月23日,冉先生正式到科技公司上班,从事软件开发工作。
2003年8月4日,冉先生以准备研究生考试为由,向科技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工作到9月4日。后来,冉先生依照双方的约定,向科技公司支付了违约金9000元,并如期参加了研究生考试。
到了2004年4月,一家大学的研究生院向科技公司发出调档函,请公司将冉先生的人事档案材料和填写完毕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于5月20日前寄回学校。冉先生持调档函要求科技公司办理转移档案等手续时,科技公司却要求冉先生再签订一份保密合同,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3万余元,被冉先生拒绝。双方陷入僵持局面。
5月,冉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确认他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03年9月4日终止,并判令科技公司为他办理档案和户口调转手续,赔偿误工损失1800元。
科技公司辩称,解除合同应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保密合同;冉先生没有同公司协商过,且至今未向公司提供任何有关证明,不存在调档请求被拒绝的问题;冉先生仍未与公司解除合同,他要求公司给付误工费的主张没有依据;如他到其他单位工作,公司将保留反诉的权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今年6月判决后,科技公司不服,以冉先生未与公司协商,其辞职申请并未得到批准,大学的调档函不真实,不同意与冉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与之签订保密合同,赔偿2.3万余元经济损失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与冉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冉先生以参加研究生考试为由提前30天通知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依约支付了违约金,并自去年9月5日开始没有再向科技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没有向冉先生支付劳动报酬。现在,冉先生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9月4日解除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科技公司要求与冉先生签订保密合同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没有经过劳动仲裁,本案不作处理。
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作出的科技公司与冉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去年9月4日解除,科技公司为冉先生办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移手续的判决。(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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