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索赔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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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别墅区第一期工程竣工了。京郊的王先生看好了这些环境幽雅、风格新颖的别墅群,在刚开始销售的时候,他就高高兴兴地来到售楼处,购买了一套。
当时,王先生得知这处别墅区还将开发第二期工程,而且房屋价格与第一期相同时,当时就预定了一套与他所买别墅相邻的房屋,并在第二天就将别墅的全部价款送去了,售楼处给王先生出具了收据。
2004年5月,别墅区的第二期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于是,王先生来到售楼处,领取他预购房屋的钥匙。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售楼人员请王先生再补交房款17万元。
原来,当第二期工程竣工时,这个地区的房屋价格有大幅上涨的趋势,开发商将建好的别墅价格从当初动工建设期房时的原始价格每平米上调了几百元。他们通知第二期房屋的购买人,在领取房屋钥匙和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应补交一部分房款。
王先生非常气愤,他认为已经与开发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且早就付清了全部房款,现在,开发公司就应该将房屋钥匙交给他并协助他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为此,王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公司进行协商,但开发商始终认为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变化,除非王先生补交17万元,否则拒绝交房。王先生无奈,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继续履行他们约定的义务。
在法庭上,被告房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他们没有使用相关部门制订的格式文本合同,而且被告制定的所谓简易合同实际上只是房屋的说明书,任何到售楼处看房的人均可以得到,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而,只须房地产公司返还他们已经收取的第二期别墅的购房款就可以了。
法院查明,原、被告交易时使用的是开发公司为简便起见而制作的简易房屋买卖合同书,在整个别墅开发与销售过程中,均没有使用由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该合同书上详细说明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卖房的落款处盖了公司的印章。原告在详细了解合同的条款后认为交易公平合理,便向开发公司付了房款。而房地产公司在出售第二期别墅时,直到纠纷发生,被告上法庭时止,也没有取得这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王先生的律师在法庭查明事实后,争得王先生同意,向法庭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因为在王先生向被告咨询二期房屋有关情况时,开发公司便声称他们的一切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可以预售期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被告接受原告购房款的行为已经使合同得以成立,但因被告未取得预售商品房的销售许可证明构成过错而导致此合同无效。因被告的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的故意隐瞒,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原告王先生购房款。(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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