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合伙的朋友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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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山和余贵田自幼是好朋友,二人无话不谈。酒酣耳热之际,他们常在一起憧憬香车宝马的生活。无奈,二人的父母都是寻常百姓,家庭又不富裕,不能给他们的美好理想提供任何帮助。
2002年的一天,马振山听一位朋友介绍,从东北倒运蔬菜能挣大钱,但又苦于没有本钱;从银行贷款,银行要求有财产作抵押,并要有担保人。他反复盘算,突然眼睛一亮,找到余贵田说出想法。他没想到,与余贵田竟不谋而合。于是,二人商定,由马振山作担保,余贵田从乡信用社贷款。然后把贷款交给马振山,用于经营蔬菜批发业务,利润五五分成。
经马振山担保,余贵田从信用社贷款2万元,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5.97‰。为此,信用社与余贵田、马振山签订了个人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合同还约定:马振山为余贵田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2002年6月10日起至2003年6月10日止,但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
马振山利用这笔贷款,开始倒运蔬菜,赚了些钱,但余贵田得到的利润却很少。贷款期限届满后,余贵田未能履行归还贷款及偿付利息的义务,马振山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信用社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传唤,马振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继而离家远走,就连余贵田也不知他的去向。余贵田向法庭提供了马振山于2002年6月10日为他写的一张欠条及当日他与马振山签订的一份协议,以说明余贵田从信用社贷款2万元后,将贷款全部给了马振山用于经营蔬菜批发。现在,马振山没有归还此款,导致他无力偿还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与二人签订的个人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信用社在依约履行放贷义务后,余贵田未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而余贵田没有履行债务,向保证人马振山主张权利,未超过保证期间。信用社要求二人偿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余贵田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与本案的事实没有关联性,不符合证据的有效条件,不予认定。余贵田与马振山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法院判决余贵田归还信用社贷款2万元,并按银行有关规定偿付利息;马振山对余贵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余贵田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欲哭无泪。家中1岁的孩子嗷嗷待哺,70岁的老父疾病缠身,又背上了这两万元的债务,这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呀?可恨的是马振山杳无音信。余贵田在心里呼喊:朋友啊朋友,你在哪里?你还是我的朋友吗?(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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