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贷款纠纷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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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曲先生准备买一辆捷达牌小轿车,可手中的存款不足,就想通过贷款的形式购买。他找到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兰迪公司,并于10月13日缴纳了购车首付款3.1万余元。当天,曲先生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曲先生从银行借款13.3万余元,用于向爱力公司购买捷达牌汽车一辆,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利率为月息4.185‰,贷款人将贷款直接转入爱力公司的账户用于支付曲先生购车款项;借款人还款采用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的方式,还款期数为60期。
同时,曲先生还与提供资信管理服务的爱力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爱力公司为曲先生提供汽车消费信贷所产生的资信管理服务,爱力公司对曲先生的个人资信审核后,经发放贷款的银行确认,对曲先生这次消费贷款提供担保。作为曲先生的经济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收取一定的费用。通过兰迪公司,曲先生给付爱力公司担保费用1000元。
签订贷款合同的当天,银行将13.3万余元贷款转入爱力公司的账户。同时,爱力公司按照兰迪公司的要求,将此款全部转到红鸟汽车公司。红鸟公司为曲先生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曲先生购买的捷达牌汽车的单价为13.7万元。
曲先生为贷款买了汽车而高兴了一段日子。但后来仔细一算账,觉得这里面有问题。他实际支付了16.5万余元,其中:贷款13.3万余元、首付款3.1万余元;而汽车总价款为15.5万余元,其中:汽车单价13.7万元、车辆购置税1.1万余元、保险费6038元、担保费1000元。二者之间的差额为9499元。于是,曲先生将兰迪公司和爱力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依合同约定将贷款支付给爱力公司后,爱力公司又按照兰迪公司的要求,将款全额支付给汽车销售商即红鸟汽车公司,至此,爱力公司已全面履行了义务,而爱力公司取得的1000元担保费用,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曲先生要求爱力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曲先生购买的捷达牌汽车的单价为13.7万元,爱力公司转到红鸟汽车公司账户的贷款仅为13.3万余元,少于汽车价款,但曲先生为购买汽车实际共支出16.5万余元,其中的3.1万余元是由兰迪公司收取的,曲先生实际支付的金额超出汽车全部价款9499元,超出部分款项尚在兰迪公司,而兰迪公司占有此款属不当得利。为此,曲先生起诉要求兰迪公司返还8000元,并无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兰迪公司返还曲先生8000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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