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变卦的代价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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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1日,荣女士与一家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三亚自由人旅游协议》。约定旅行社为荣女士及其余5人提供4月30日北京去三亚和5月4日返回北京的机票、入住三亚椰林滩大酒店3间花园式客房等项服务,每人费用为3580元。协议签订后,荣女士等人当即交付了“三亚自由人团费”,6人的款项共计为2.1万余元。
第二天,旅行社向三亚椰林滩大酒店交付了“五一”期间旅游团入住客房的预订费4.3万余元,其中为荣女士等6人预订花园式客房交付5460元,人均910元。旅行社同时向赛特国际旅行社交付了这个团北京至三亚的往返包机票10.6万余元,其中为荣女士等6人预订往返包机票交付1.5万余元,每套座票2540元。
4月24日,荣女士以北京市及外地出现“非典”疫情为由,口头提出退出旅游团申请,并要求退还已付全部款项。旅行社表示可以转让机位和酒店,但不同意退“团费”。两天后,荣女士到北京市旅游局反映情况,经旅游局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4月28日,荣女士通过传真向旅行社发出书面退团通知,旅行社以未办理退团手续为由,拒绝解除合同。
4月30日,荣女士及其余5人没有参加这个旅游团,旅行社预订的CZ3112次航班因此空余了6个座位。荣女士等人也未入住三亚椰林滩大酒店的3间花园式客房。旅行社已给付的荣女士等6人的包机票费,赛特国际旅行社表示不予退款。三亚椰林滩大酒店表示,“五一”黄金周期间预定客房,客人未入住的不能退款。
为此,荣女士等人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宣武法院。她们诉称:我们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委托合同性质,我们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格式合同,旅行社未告知机票和客房不能退款等事项,因此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旅行社退款2.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旅行社辩称,荣女士等人没有办理正式退团手续,我社只能继续按协议执行。我社按照协议已安排好机票和酒店,但荣女士等人自动放弃,我社不能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因此,不同意荣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荣女士为证明自己已按协议付款和发出了退团通知,提供证据3项。旅行社为证明他们的损失,提供证据12项。根据荣女士的申请,法院到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调查,客运市场开发部经理证实:4月30日CZ3112次航班有198个座位,当日登机192人。法院对原、被告提供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今年的“非典”疫情尚未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原告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赔偿自己履行合同所受的损失,理由正当。原告不向被告提供登机6人的名单,造成被告无法拿到6人的机票,责任在原告。原告在距旅游出发时间50个小时前以传真形式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未办理退团手续,应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协议。原告未依约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利,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8月18日,宣武法院就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终止原、被告签订的《三亚协议》;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协议、退还2.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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