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授权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08:50
0次
2002年4月18日,张德刚、朱志强挂靠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以物业公司的名义与一家农业技术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工程协议书。约定物业公司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农业公司的羊舍及配套设施工程,工期为4月25日至7月15日。此后,物业公司与张德刚、朱志强补签了一份挂靠协议书,约定羊舍工程由张德刚、朱志强共同负责管理,并承担经济责任;物业公司收取挂靠项目7%的管理费。
4月25日,张德刚、朱志强以物业公司的名义与农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加盖了物业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约定农业公司向物业公司提供矩型钢、角型钢、线材、保温垫层、焊管等物资,货款共计6.9万余元;供货方式为农业公司送货到物业公司施工工地,验收后一个半月付款。第二天,物业公司向张德刚、朱志强发出书面通知,规定二人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欠债行为必须经公司经理签字批准。张德刚、朱志强在通知书上签字认可,但物业公司未将此事通知农业公司。
4月29日,张德刚与农业公司经过协商,增加了订货数量。在农业公司所持的原合同上,补充注明矩型钢与角型钢的订货数量在原订货数量的基础上增加10倍。此后,农业公司按张德刚指定的地点和数量供应了货物。
2003年1月20日,张德刚与农业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欠农业公司货款71.5万余元,并承诺3月底前还清。期限届满后,未给付货款,朱志强于10月13日向农业公司出具了欠款证明。
农业公司多次索要欠款未果,于2004年5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物业公司承认二人挂靠以及4月25日以公司的名义与农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加盖公司公章等事项。但认为签约次日,公司便书面通知不再授权二人以公司名义购料,所以,二人以后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农业公司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德刚、朱志强二人使用物业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营业执照与农业技术公司签订的承包羊舍的工程协议和购销合同合法有效。2002年4月29日,张德刚再次与农业公司协商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供货数量,此时,农业公司有理由相信张德刚仍享有代理权,继而与他在原合同上注明增加供货数量,并对原合同的货物标准、结算方式及其它约定事项进行了补充,双方签字确认。张德刚的代理行为有效。
虽然物业公司曾通知张德刚、朱志强对外签订合同及欠债行为必须经公司经理签字批准,但物业公司未向农业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农业公司无法获知二人的代理权限已经受到限制。所以,物业公司认为这笔购销业务应属张德刚、朱志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辩解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令某物业管理公司给付农业生物技术公司货款71.5万余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