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一块品牌电池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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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7日,住在昌平区的徐先生在公主坟华光电器城购买了一部CECTJOYXS660C手机,价款1700元。
徐先生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在关机状态下对手机充电15小时。第二天,他发现手机的待机时间特别短,还不到20小时,而此款手机的宣传材料上称待机时间应为100至110小时。为进一步进行验证,徐先生又三次分别对手机充电15小时,但是待机时间仍没有变化。
徐先生认为,所买的手机与宣传材料标明的指标严重不符,商家对他构成了欺诈。4月15日,徐先生气愤地来到华光公司的售后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并于当日在公主坟华鹰大厦,即公司授权的服务中心对手机性能进行了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因手机电池不是原装配置,工作人员仅对主机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主机无故障的报告。因为问题出在电池上,徐先生再次来到售后服务中心要问个究竟。
购机时,徐先生手机的配置应是一块“原电”和一块“品电”,也就是一块原装电池和一块非原装电池,即品牌电池。在看到手机的检测报告后,手机销售人员和售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是营业员大意,错把两块电池都给付了“品电”。
面对工作人员的解释,徐先生更是气愤。他要求退货,但工作人员没有答应,只同意给他换一块原装电池,并开具了一张字条且盖了公章。内容是:拿品电换原电,另一品电换品电,机器从购机之日起15天内,如果机器有问题,经检测无人为损坏可换机。
事件的发展越发令徐先生不能接受,他认为商家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冲好的手段,已经构成欺骗。于是,徐先生将华光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赔礼道歉;双倍赔偿所购手机款3400元;并赔偿4月15日从昌平到公主坟检测手机所花交通费29元及误工损失50元。
在诉讼过程中,华光公司辩称,徐先生在购买手机时,对手机所有附件都进行了核对,是验收后才拿走的,公司不存在欺骗行为。徐先生在购机10天后才找到公司,已不能证明他所持电池就是我公司卖出的电池。当徐先生找上门来时,公司是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经营,才同意为他更换一块原装电池的。至于手机的待机时间长短,同徐先生的使用率、环境等因素都有关系。所以,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北京市场出售的手机至少应有一块原装电池。经检测,华光公司出售给徐先生的两块手机电池均为非原装。因此,华光公司出售给徐先生手机电池的行为中存在欺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双倍返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经检测,这部手机本身并无故障,所以华光公司出售的手机本身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徐先生要求双倍返还手机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2004年11月9日,法院判决华光公司双倍赔偿徐先生手机电池款280元及交通费29元;徐先生所购两块电池的其中一块退给华光公司。(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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