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三级片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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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的演员赵先生是电影《少年》的编剧、导演和主演。2002年3月,这部影片拍摄完毕,7月,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通过,并于11月入围瑞典斯德哥尔摩电影节并获奖。这部影片表现了当代青年的生活和艺术追求,影片内容健康。
2003年6月10日,影片制片人冉先生与一家影视传播公司签订了购片合约书,将电影《少年》在祖国大陆的音像版权(VCD\DVD)转让给影视传播公司,版权期限自2003年6月9日至2008年6月10日,影视传播公司支付冉先生版权费7万元。合同签订后,影视传播公司与一家音像出版社、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合作制造、发行了这部影片的DVD光盘。
这三家公司和出版社为了增加利润,将这部影片的DVD外包装制作成与该片内容不相符的色情电影。封面使用一男一女激情接吻照片,注明由情感争议片《少女心》改编,并注明编剧、导演、主演是赵先生。还写有“情欲电影,封禁三年,重现银幕”等字样。内容介绍为少女的梦在这一瞬间支离破碎,等待她的只有堕落的情欲。封底是裸女照片。并且在北京音像商务网上进行了与上述内容相同的商品信息介绍。这些情况,引起了新闻界的评论,质疑艺术片为何穿上色情外衣,《少年》何来的少女心?赵先生为何导演色情片,并在网上出售?
赵先生越想越不是滋味,他从未涉足过色情影片。发行、销售这部影片光盘的相关单位的行为,足以使观众将作为本片编剧、导演、主演的我与低级趣味的色情影片联系起来。他们的行为对我的公众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给我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所以,赵先生愤然起诉影视传播公司、音像出版社、文化传播公司,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这种包装的《少年》影碟的发售,在首都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发行的《少年》影碟,在包装封面的主要位置采用的裸体和激情照片并非该片剧照,且易使人对《少年》剧内容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同时也对作为本片导演、主演的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不良影响。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影视文化传播公司、音像出版社、文化传播公司立即停止发售使用诉争包装的《少年》影碟;在《北京晚报》上向原告赵先生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赵先生精神损失3万元;三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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