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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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9: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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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日,王先生与一家林场签订了果园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王先生承包林场的50亩果园,期限自1998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执行期内,承包方无权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第三者转包。
2001年8月26日,王先生违反与林场的约定,同刘女士签订了转包合同,将果园转包给刘女士经营。刘女士从2002年4月开始,在这个果园里栽种果树。现在,果园已经进入收获期。刘女士在经营果园过程中,向王先生缴纳了2001年至2003年的承包费,向税务机关缴纳了农业特产税,向林场缴纳了电费。
到了2004年5月,王先生有所醒悟,认识到果园不应转包。为了解除转包合同,他与刘女士多次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就向顺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与刘女士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刘女士则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法院就合同效力问题向双方释明后,刘女士仍然坚持要求确认转包合同有效,而对她投入到果园中的损失没有提出补偿要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要求刘女士将50亩果园返还给王先生,驳回了刘女士的反诉请求。刘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为此,刘女士承担了反诉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40元。
不久前,刘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王先生,要求折价补偿果树价值5万元,赔偿她的承包费、农业特产税、购买树苗费、农药费、电费、雇佣劳务费等损失共计13万元。
王先生辩解说,刘女士要求的果树价值已经包含在她经营果园的投入之中,这项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计算。刘女士对果园疏于管理,致使果树发生病虫害,不能正常生长,应由她移走自行处理。刘女士明知原承包合同中规定不允许转包,对转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刘女士释明她对主张的果树价值负有举证责任,而且因为果树价值需要专业部门评估,应该预交评估费。如果不缴纳评估费,致使果树价值无法通过评估认定,刘女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刘女士明确表示不预交评估费用,对她主张的果树价值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王先生明知果园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仍将果园转包给刘女士经营,法院认定王先生应对转包合同无效承担过错责任。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刘女士要求王先生补偿果树价值,应当对果树价值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现在,果树价值因未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而不能确定,刘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果树价值。因此,法院认定刘女士要求补偿果树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最后,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又承担了5000余元的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人们,应该从中接受教训,注意学习法律、懂得法律、遵守法律并且运用法律,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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