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空中花园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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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冯女士一直想在海淀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居住。经过千挑万选,她看中了五道口的“华园”。2000年5月14日,冯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了“华园”5号楼4层的一套期房。
冯女士预购的房屋与西面楼房之间规划为商务会所,它的顶部与冯女士所购楼房西侧相邻。据售楼人员介绍,商务会所顶部将建成一座空中花园。冯女士在售楼处的小区沙盘上看到,商务会所的顶部被绿地覆盖,其中还有白色的座椅点缀其间。一片清雅幻化出未来的生活美景,令冯女士非常欣喜。
2001年8月31日,冯女士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新楼房钥匙。然而,当她走进西侧的房间隔窗相望时,眼前的景象却令她大吃一惊。原本规划的商务会所从模型显示的二层楼高,一跃变成了与自家楼层地面一样高,而覆盖的绿地也不见了踪影,取而代之的竟然是庞大的空调机组和管道设施。
即买之,则安之。但是当冯女士一家入住后才体会到,空调机组令全家人不得安宁。空调机组和管道设施遮挡了三个房间的视线,更为严重的是,空调机组排放的废气污染了室内的空气,致使室内气味令人憋闷,甚至炝眼睛。每到夜深人静时,空调机组发出的噪音,让他们难以入睡。
为解决这个问题,冯女士多次找到“华园”客户服务中心及公司经理协商,而双方意见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03年8月29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女士将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拆除商务会所顶部的空调机组及管道设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房地产公司辩解说,他们与冯女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于商务会所顶部是否设置空调等设施并没有约定,更看不到有关空中花园的约定。而且售楼合同和沙盘中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合同的要约,空中花园的说法既不具体也不明确,不具备构成要约的条件。这些设备是商务会正常运营所必须的配套设施,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从技术上说没有可替代的办法。
虽然话是这样说的,但房地产公司自知理亏,也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于2004年5月,进行了商务会所顶部空调机组及排风管道二期治理,用隔声板将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与外界隔开。此后,房地产公司请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对商务会所顶部的噪声进行了检测,结果为44.3dB,符合城市中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适用的二类噪声标准。
一审法院考虑到房地产公司设置在商务会所顶层的空调机组及排风管道设施与冯女士居住的房屋同等高度且距离较近,所产生的噪声和排出的废气对冯女士造成一定影响,构成生活上的不利,设备管道及隔声板对冯女士对外观景视线也形成了妨碍,判令房地产公司给付冯女士经济补偿款8000元。
对于一审判决,冯女士并不满意。她之所以选购这套房屋,主要是为了“眼前”有绿地,而法院认定空调机组置于此处无可替代,也就是必须要接受的事实,有失公平。房地产公司给付自己经济补偿金太少,空调机组对她造成的危害,将至少持续70年,折合到每天只有2角至3角钱。冯女士上诉到市第一中级法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虽进行了二期治理工程,降低了噪声,但隔声板的加装以及排风管道所排出的废气依然妨碍冯女士的正常生活。基于上述设施对冯女士造成的影响将永久存在,房地产公司应给予冯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酌情按每年1500元,补偿65年的标准予以变更。
2004年12月17日,一中院终审改判房地产公司给付冯女士经济补偿款9.7万余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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