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雇员受伤以后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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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7日凌晨,房山区长沟镇农民王大力受雇主张守财的指派,驾驶着货车去拉运渣土。当他行驶到朝阳区化工路时,与一辆汽车相撞,王大力受伤。经交通管理局认定,王大力负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大力到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腹壁软组织损伤;上唇皮肤挫裂伤;右膝下皮肤挫裂伤;双下肢多处软组织损伤。”后来,他又到房山区第一医院诊治,被诊断为“机械性肠梗阻;反应性阑尾炎。”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9级伤残。王大力受伤后,先后共住院治疗63天,支付医疗费等数万元。
虽然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大力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是王大力觉得,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在为顾主开车,是职务行为,对于因事故引发伤害后,自己支付的医疗费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雇主张守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当王大力与张守财就赔偿进行协商时,却未能达成一致。
王大力无奈,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雇主张守财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守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女儿的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7万余元。
面对近10万元的赔偿金额,张守财辩解说,王大力是在受他雇佣驾车运输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他本人并没有过错。况且,这次交通事故由王大力负全部责任。他已经为王大力支付了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不应再承担其余的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力受雇于张守财,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张守财应当赔偿王大力各项经济损失。但由于王大力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可以减轻张守财的赔偿责任。所以,判决张守财赔偿王大力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
王大力对判决表示不服,上诉到市第一中级法院。他的理由是,张守财作为雇主,理应对他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承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雇员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就减少对雇员的赔偿。王大力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他起诉时的赔偿金额9.7万余元。在二审期间,王大力放弃了他妻子护理所造成的误工损失的请求。
一中院认为,雇员王大力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张守财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此项赔偿是对雇员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雇员在工作中的过失无关,不能因雇员的过失而受到影响。因此,王大力虽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张守财作为雇主对王大力合理的经济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张守财赔偿王大力经济损失7.7万余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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