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商业秘密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6:54
0次
1978年,高先生进入一家墨汁厂工作。从1984年开始,他担任墨汁厂主管技术的副厂长,主管墨汁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这家墨汁厂研制生产了两种高级墨汁。1996年5月,这两种墨汁被市政府列为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在这两项技术解密之前,这两种墨汁的配方是不为公众所知的。这样做,保护了墨汁厂的经济利益。
1995年,高先生提出要继续进行高档墨汁的研制工作,经工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由高先生负责这个项目。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这个厂又生产了两种高级墨汁。高先生深知墨汁配方的重要性,他提议,对这些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从那时开始,并且一直延续到现在,墨汁厂在生产这四种墨汁的过程中,在生产配料单的封面上都加注了“秘密”字样,而且在实际操作时,采取了主料、辅料分开的办法,严格保守了墨汁配方的秘密。
2002年1月9日,一家以高先生的妻子王女士为法定代表人的文化艺术公司成立,发起人共13人,其中高先生出资20万元,是这个公司里最大的股东。2003年5月,经协商,墨汁厂与高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
不久,墨汁厂的工作人员发现,在荣宝斋和一些文化用品店里,正在出售这家文化艺术公司生产的三种墨汁。原来,这家公司在2002年9月,就从另外一个城市的碳黑厂购买了碳黑原料,2002年年底便生产出墨汁。于是,墨汁厂将高先生告到法院。
他们的诉讼理由是:作为一个没有专门技术人员的新成立的企业,要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生产出高档的墨汁产品,没有现成的墨汁配方是办不到的。高先生在与墨汁厂解除劳动关系前,便以最大股东的身份参与组建了文化艺术公司。而且在这家公司里,只有高先生熟知墨汁配方。
高先生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他的妻子王女士是公司的股东、董事长,他的女儿也是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股东中还有他的其它亲属。因此,公司的兴衰不仅与高先生密切相关,更与他的家庭甚至家族密切相关。高先生不可避免地会将他知道的墨汁配方告诉其他股东。
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高先生没有履行保守墨汁厂商业秘密的义务,披露了他掌握的墨汁厂的墨汁配方;文化艺术公司非法使用了高先生披露的墨汁配方。高先生侵犯了墨汁厂的商业秘密,文化艺术公司也侵犯了墨汁厂的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在墨汁厂商业秘密解密前,高先生不得披露他掌握的墨汁厂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参与墨汁产品的生产;文化艺术公司不得披露、使用高先生披露的墨汁厂的商业秘密,停止生产、销售墨汁产品,将库存的墨汁产品交法院予以销毁;文化艺术公司和高先生共同赔偿墨汁厂经济损失3万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