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住宅楼里装锅炉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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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想买一套楼房居住,经过多方考察,选定了“新星”小区。他觉得这里的地理位置、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都比较理想,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缴纳了首付款,又办理了贷款,盼望着早日入住。
“新星”小区的开发商,从节约能源和便于管理的角度着想,选择的供暖供热方式是每户安装一个壁挂炉,实行分户供暖。后来,由于多种条件限制,又决定改为集中供热,而小区没有预留安装集中供暖设施的空间。
2000年11月,开发商向区消防处打报告,要求变更工程原设计的供暖方式,采用分区集中供热,在现有的建筑中改建燃气锅炉房,消防处同意了开发商设计的安全消防设施。2001年,开发商将为6幢高楼供暖供热的18台锅炉安装在小区6号楼的1楼。
赵先生入住6号楼后,发现楼内不仅震动强,噪音大,影响白天活动和夜间休息,而且存在不安全因素,严重干扰了正常生活。于是,他和楼内的其他业主一起,向市消防局提出申请,要求纠正锅炉的安装形式。消防局答复,锅炉房的安装符合相关规定,而且在消防监督处办理了审核和验收手续。
业主们对这个答复很不满意,觉得消防监督处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锅炉房不应该建在住宅楼内的。赵先生等23位业将消防监督处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消防处作出的审核意见。一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赵某等人提出上诉。
面对23位怒气冲冲的业主,市第一中级法院行政庭的张法官想,如果依照职权,仅仅对消防监督处作出审核意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解决这起由来已久的矛盾,不能算是好办法。作为一名行政法官,应该关心老百姓的疾苦。如果站在业主的角度考虑,花费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就是为了买个安居乐业的处所。结果这里噪音大、震动强,还有安全隐患,很难让每个业主满意。至于这些业主发发脾气,也是可以理解的。
于是,张法官分别同开发商及业主认真对话。他希望开发商站在业主的角度考虑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降低业主的不适感。只有这样,才会形成良性循环,为今后解决其它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于业主,张法官认真倾听了他们的抱怨和意见,对他们表示理解。同时提出,应该采取合法的方式,尤其应该通过沟通渠道解决问题。而采取过激的行为,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经过几次谈话,开发商迅速在楼外建了单体房屋,把引起噪音的设备搬进去,使噪音污染明显降低了。同时,他们准备到规划局申请另建一所锅炉房,把锅炉从居民楼里彻底搬出来,铲除安全隐患。
开发商还向张法官及业主们表示,以后,业主们有什么要求,他们都会认真考虑,并妥善加以解决。很快,业主们的怒气烟消云散了。
市一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区消防处根据开发商变更供暖方式的申报作出的“审核意见”并无违法之处。法院终审判决驳回23位业主的诉讼请求。
宣判刚刚结束,业主们虽然败诉了,却一一上前和张法官握手。一位业主紧紧握着他的手,真诚地说:“您是我们遇到的最好的法官。为了这件事儿,我们都憋闷了好长时间了。您做了大量的工作,不仅让我们心情舒畅了,还给我们指明了解决问题的好办法。”(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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