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解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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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9: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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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0岁的冯艳丽,于1996年在省城的财经学院毕业后,到开封的一家企业工作。3年后,她只身来到北京寻求发展,并在几家公司从事过销售工作,积累了一些市场运做经验。
2003年1月20日,通过网络招聘和面试,冯艳丽到建国门外大街的一家科技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2003年度工作任务书。约定冯艳丽在公司销售部担任销售经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冯艳丽的月基本工资为6500元,公司在每月中旬支付上月的工资。但这家公司没有给冯艳丽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冯艳丽虽不懈努力,但由于对这家公司的业务不是特别熟悉,仍然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任务。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从2003年7月起,把冯艳丽的月工资由6500元下调到5200元。9月以后,再次下调为3900元。冯艳丽感觉到工作有些力不从心,对工资下调,只能表示无奈。
2004年1月14日,科技公司以冯艳丽连续四个季度都没有完成指标为由,向冯艳丽发出解聘通知书,要求她在2004年2月14日离职。1月17日,冯艳丽收到通知后,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公司给她的工资发到1月份。
冯艳丽觉得自己为公司已经尽了力,却被公司就这样给解聘了,非常委屈。公 司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她被解聘,公司应该给她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公司要求她于2004年2月14日离职,所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该是2月14日。她在公司工作期间,根据规定,每月应给她报销交通费600元,通讯费500元,而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公司没有给她报销这些费用。
2月19日,冯艳丽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工资及报销费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冯艳丽的申诉请求。
3月,冯艳丽起诉到原审法院,要求公司向她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万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6500元;2004年1月的工资差额26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03年12月1日到2004年2月14日在职期间应报销的待遇2750元;并支付1倍的赔偿金1.6万余元。
科技公司的代表为自己辩解说,冯艳丽报销待遇的请求不涉及争议,凭票据就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冯艳丽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双方解除合同后,不涉及经济补偿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冯艳丽应报销的交通费、通讯费27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冯艳丽不服。她仍坚持自己的观点: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原审法院不应该以是否办理了就业证来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己仍在为公司工作,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也应该执行2003年度的标准;公司解聘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她提出了上诉。
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冯艳丽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2003年度工作任务书,就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科技公司以冯艳丽连续四个季度没有完成指标为由解除合同,应按冯艳丽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终审判决科技公司给付冯艳丽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支付冯艳丽应报销的交通费、通讯费2750元。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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