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广告惹祸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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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房地产开发和经销商为了推销他们建设的商品房,千方百计在广告上做文章,妙笔生花,虚构优越的设施和配套的服务,甚至承诺一些无法实现的优惠政策。一些买房人因此上当,崔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
2001年8月,一家报纸在广告版上连续刊登了某“花园”的商品房销售广告,称:“先入户,后入住,每平米1180元起价,享受政府小城镇户籍特惠政策。小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24小时保安,双气入户,生活设施齐全。”同时刊登了楼房的位置、售楼处的电话与地址等。外地来京的崔先生看了这张报纸刊登的广告,得知这个小区可以为外地人办理北京市户口,其他条件也不错,就想到这个小区买一套楼房。
2002年6月10日,崔先生拨通了这家“花园”售楼处的电话,按照同于先生商定的时间来到售楼处。崔先生询问了有关情况后,与于先生为法人的房地产咨询公司签订了《户籍办理协议》。约定由这家咨询公司为崔先生办理北京市非农业户口,崔先生依照协议交付了服务费3.5 万元。
此后,崔先生多次同于先生电话联系,询问户口办理情况。开始,于先生只回答还需要一段时间,请再等一等。后来,这部电话就挂不通了,于先生也找不到了。崔先生发现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察,发现于先生采用刊登虚假广告的方式诈骗钱款,而他诈骗来的钱都被他挥霍了。崔先生交付的3.5 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当然不甘心,他想到了报社。他认为,是他们的报纸刊登了虚假广告,误导了消费者。因此,报社应赔偿他的损失。
2003年10月,崔先生将这家报社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报社赔偿他办理户口的经济损失3.5 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他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报纸作为证据。
报社的代理人辩解说,他们是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后才刊登这个广告的。此后,其他报纸也陆续刊登了与他们的报纸相同的广告,不能认定崔先生是看到自己报纸的广告后被诈骗的。崔先生与有关人员签订了办理户籍的协议受到损失,与本报社无关。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广告公司追加为被告。广告公司与报社的意见一致,他们的代理人说,于先生在联系广告业务时,出具了相关文件,公司进行了查验。公司刊登的是售楼广告,并非办理户口的广告。崔先生并没购买房屋,而是花钱办理户口,这是违法行为。钱是于先生收的,崔先生应向于先生要。
一审法院判决后,崔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报社、广告公司在承接和发布广告时,疏于审查义务,既没有与广告主签订广告协议,也没有查验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以及广告内容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因此导致刊登的广告缺乏真实与合法性,已构成虚假广告。终审判决报社、广告公司连带赔偿崔先生经济损失1.75万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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