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餐馆转让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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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转让是典型的市场交易行为。在交易开始之前,有关人员应有所准备,一定要调查核实相关的资信,以免上当受骗。这个案例,也许对读者会有所启示。
2003年11月10日,李翠娟与徐伍德、张大明签订了东城区兴华路上一家餐馆的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大明将经营餐馆的全部手续交给李翠娟,李翠娟一次性给付张大明补偿费8.8万元;徐伍德将这家餐馆铺面租赁给李翠娟,李翠娟每年给付徐伍德租金16万元。
让李翠娟没有想到的是,徐伍德并不是这个餐馆房屋的产权人,而是经过六次辗转的承租人。不仅如此,几乎就在他们签订协议的同时,餐馆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正在与第一手承租人打着租赁纠纷官司。东城法院还决定追加餐馆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庭审。
11月12日,徐伍德作为餐馆的经营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传票以及追加通知等法律文书。两天后,徐伍德作为餐馆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法院对这起租赁纠纷案件的审理。
但是,徐伍德并没有把这些情况告诉李翠娟和张大明。按照三人所签协议的约定,李翠娟于11月15日给付张大明转让费8.8万元,于11月19日给了徐伍德餐馆租赁首付款及押金6万元。
很快,这起租赁纠纷案件有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产权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并判决餐馆腾退房屋,案件随之进入执行阶段。此时,李翠娟方觉上当。经过与徐伍德多次交涉,徐伍德退还了李翠娟交来的押金及物品折旧费3.1万元,至于那笔8.8万元的转让费,徐伍德说什么也不同意退还,理由是这笔钱给了张大明,与他无关。
无奈,李翠娟将张大明和徐伍德一起告到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返还转让费。东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徐伍德的行为构成欺诈,遂撤销了李翠娟与张大明、徐伍德签订的转让合同,并判决张大明返还李翠娟转让费8.8万元,徐伍德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张大明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东城法院的判决,认定徐伍德构成欺诈,与张大明连带返还李翠娟餐馆转让费8.8万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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