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不置可否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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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诉讼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在庭审中,只要自己对争议的事实不表态,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院就不能判决,他就不会败诉。其实不然,这种“拖”的办法并不是万能的。房山法院审结的这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让当事人和知情者明白了一个道理:态度不明确,也可能导致败诉。
1998年5月2日,村民刘志禹与本村农工商经联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农工商经联社发包给刘志禹0.92亩耕地,用于种植业,承包期30年。合同签订后,刘志禹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小麦和玉米等农作物。但是,还不到半年时间,村农工商经联社又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打井协议,约定永久占用刘志禹承包的土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年给刘志禹一定的补偿金。
2000年,这家开发商占用了刘志禹承包的土地,村农工商经联社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给了刘志禹2000年和2001年的补偿款。可是,从2002年开始,就再也没有向他发过补偿款。刘志禹多次与村农工商经联社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刘志禹起诉到法院,要求村农工商经联社给付承包土地的损失补偿费。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村农工商经联社委托的两位代理人,对村里打井是否占用了部分村民的土地,是否占用了刘志禹承包地以及是否按照标准给过刘志禹两年的补偿款等事项,一概以“不清楚”予以答辩。经法院行使释明权,并给村农工商经联社两周时间,让他们重新进行核实。再次开庭后,对上述事项,村农工商经联社的代理人仍然回答“不清楚”、“不知道”。
刘志禹与村农工商经联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这个土地承包合同,刘志禹对他承包的土地享有30年的使用、收益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这项权利。
在庭审中,刘志禹说村农工商经联社占用了他承包的土地,且已经给了两年的补偿款。村农工商经联社对刘志禹的说法既没有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把村农工商经联社对刘志禹陈述事实的态度看作认可。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村农工商经联社给付刘志禹补偿款。(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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