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口头协议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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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孙铭在承接了密云县一个小区住宅楼的脚手架工程后,雇佣了邓利为他打工。因为二人比较熟悉,当时,只是口头上说了一下,甚至连工资的给付标准等事项,直至当年12月工程完工时,他们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
一年很快过去了。但是,孙铭一直没有给付邓利这份活计的工资款。虽然孙铭找过几次,催要这笔款项,但邓利是一拖再拖,就是不付款。2005年1月,无奈的邓利将孙铭起诉到法院,要求孙铭给付工资款7600元。
在法庭上,邓利起诉说,他一共给孙铭干了190天的活,每天40元,孙铭一共应当给他工资7600元,可直到现在却分文未付。可孙铭却辩解说,邓利虽然给他干过活,但只是164天,每天的工资为35元,一共是5740元,而且这些钱早已分三次给了邓利。
依据民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主张方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作为原告的邓利,首先要证明自己曾经给孙铭打过工,其次要证明自己工作190天的工资7600元,孙铭一直没有给付。因为没有书面的协议,又找不到其他证人,邓利没能就自己的打工天数及日工资的标准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所以,对邓利而言,值得他庆幸的是,在法庭上,孙铭对邓利给他打工的事实予以认可,这就免除了邓利对这部分事实的证明责任。
与此同时,孙铭对邓利要求给付工资款的请求予以了反驳,并提出了新主张,即:邓利只给他干了164天的活,并且是按照日工资35元的标准计算的,一共是5740元,早已经结清了。
这时,孙铭便要承担“工资款已经给付”的举证责任。作为雇主的孙铭,他的雇工只有邓利一人,对于自己的主张,他既找不到证人来给他作证,又拿不出诸如收条之类的书面证据来证明他已经分三次将工资给了邓利。用他自己的话说:“只能凭良心说话”。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于孙铭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工资,孙铭就得承担给付工资的义务。
法官觉得,究竟原、被告哪一方在“凭良心讲话”,其实是不得而知的。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他们提供的证据,法律上的事实认知只能到此为止。最终,法院认定邓利工作164天,每日工资35元,判决孙铭给付邓利工资款5740元。
法官告诫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从事一些诸如借款、打工等民事行为时,不要觉得事情比较简单,为了省事,双方口头约定就可以了。应该在口头约定之后,及时补签书面协议或者相关的手续。尤其是涉及到钱物时,这项环节更是不可或缺。否则,日后一旦产生纠纷,缺乏了这些直接有力的证据,法院是很难予以支持的。(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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