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城门失火殃池鱼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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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马先生从平谷法院峪口法庭法官的手中接过村委会补偿给他的两万元现金时,终于眉开眼笑了。这是他近三个月来最开心的一刻。
事情还要从2004年年底平谷区峪口镇南营村的那把大火说起。马先生于去年8月从村委会承包了一片池塘,搞起了淡水鱼养殖。在马先生的精心管理下,池塘里的鱼苗长势很好,眼看着来年会有个好收益。
年底的一天,距离这个池塘不远的一处场院突然燃起了大火,而且火势猛烈。村委会干部在报警的同时,立即组织村民展开自救。当时,在着火的场院里,因村民堆放了很多干柴,给灭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平谷区消防队赶到后,虽奋力扑救,但火势仍然很猛,而且大有向距此不远处的村民房屋蔓延的趋势。为及时控制火情,消防部门找到村干部商量增加应急水源。村干部当即表示,为了防止火情扩大,由村里出面说服养鱼的村民,使用池塘中的水救急。而马先生的池塘距离火灾现场最近,所以首当其冲地成为应急水源。
马先生当时表示,为挽救集体财产,可以从自家的池塘中抽水。但他也明确提出,村里应对抽水后发生的不利后果负责。村里的主要领导也当即表示认可。就这样,在消防队员和村民的共同努力下,一场大火被扑灭了。
此后不久,马先生家的池塘却因抽水过多造成池水缺氧,进而导致成鱼及鱼苗大量死亡,给马先生造成了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于是,马先生找到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而村干部却坚持这是为公救火,不能赔偿这么多。双方各不相让,闹上法庭。
在庭审中,法官了解案情后,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首先向双方阐明这起纠纷是因紧急避险行为而引起的,即村委会为了避免公众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不得已采取了“侵害”另一较小利益,即马先生家的利益而引起的纠纷,所以不能使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有关紧急避险的特殊规则。
然后,法官又向双方讲解了紧急避险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后,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很快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由村委会补偿给马先生经济损失两万元,双方握手言和。(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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