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邻居被气身亡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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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凡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邻里之间更要以和为贵,否则,既伤害他人,也殃及自己。这个小故事就给我们非常深刻的教训。
赵女士与后院邻居赵先生本是同族兄妹,双方关系一向较好。由于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两家相继新建了住房,矛盾也随之产生了。
2004年6月,因赵女士房屋后墙与赵先生南院墙之间2米左右间隙的使用权问题,两家发生了纠纷。虽经朋友多次劝解,可他们心中的积怨却越来越深。
8月6日晚7时许,赵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将建房剩余的材料堆放在这个间隙里。赵女士发现后非常生气,于是上前进行阻止。赵先生与妻子毫不退让,双方发生了口角。在争执过程中,赵女士突然发病晕倒在地,后在送往医院途中不幸死亡。
事情发生后,因家属认为赵女士属于非正常死亡,怀柔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委托北京红螺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赵女士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经病理检验诊断,认定赵女士患有肺动脉栓塞、急性肺水肿、代偿性肺气肿;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瓣膜钙化、继发瓣膜关闭不全、心肌断裂;双侧肾淤血;胰腺及肝脏自溶;脑组织水肿。结论为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赵女士的丈夫及两个儿子要为此讨个说法,于2005年1月将赵先生及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5万余元。
赵先生及李女士则辩解说,双方发生纠纷后,他们并没有殴打赵女士。她的死亡,是因为本人患有心脏病等严重疾患造成的,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与赵先生、李女士因两家之间的空地使用问题发生争吵,赵女士因突发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心力衰竭以致死亡,她的病情突发与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赵先生与李女士是与赵女士争吵的对象,对赵女士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给三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依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对赵先生与李女士的责任范围,综合考虑赵女士生前身体状况及纠纷发生时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10%。
2005年4月28日,怀柔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赵先生与李女士赔偿赵女士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人们常风趣地说,反正气死人不偿命。但是,真的把人气死了,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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