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买卖抵押房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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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深圳的黎先生,在北京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就想在北京买一处比较便宜的房子。他来到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选好了一套二手房,并与房屋的代理人见了面,三方还签订了合同。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房子没有买成,不但赔了钱,还因此打起了官司。
事情还得从头讲起。2003年12月12日,黎先生经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与吴先生相识并选定了他代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黎先生、吴先生还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居间中保合同》,约定黎先生购买吴先生的母亲所有的位于东城区的一处两居室楼房。为此,黎先生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押金。
此后不久,黎先生将深圳的家具运到北京,存放在他要买的这套房子里,等待交完第二笔押金后入住,并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然而,在他交第二笔押金时发现,房地产经纪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出具房屋代理人吴先生的委托公证手续,他认为按照三方的约定,这个买卖协议不生效,就没有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第二笔押金。
吴先生发现黎先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第二笔押金,也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黎先生交付母亲所有的房屋,并将黎先生及房地产经纪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损失5.8万元,并立即将他放在这处房屋内的家具搬出。
在法庭上,理直气壮的黎先生不但不同意吴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还提出了反诉请求,以吴先生延迟办理代理手续,房屋所有人所卖房屋已被抵押而未事先告知为由,要求房屋所有人赔偿他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4万余元,并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他的5000元押金。
在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我国的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认定,黎先生、吴先生与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都知道所买卖的房屋已被抵押,所以,三方均应承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相应责任。
东城法院依法判决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于是,吴先生不但房子没卖出去,还自行承担了诉讼费及房屋腾空前的损失;而黎先生房子没买成,自行承担了反诉费,还损失了家具的运费,只好另行租房子;房地产经纪公司没有挣到中介费,并退还了黎先生的押金。(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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