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信鸽赛的冠亚军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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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北京蓝天信鸽文化艺术公司在“蓝天信鸽网”上发布公告:公司将举办2003年北京市蓝天名人俱乐部第三届信鸽公棚赛,同时公布了赛事规程。参赛费用为每羽1000元;录取名次为前300名;冠军、亚军、季军各奖励20万元。
4月15日,徐先生从网络“鸽讯”中得知这个赛事的规程后,为自己饲养的5只鸽子报名参加这次比赛,缴纳了参赛费。王先生通过蓝天信鸽公司向他邮寄的信件得知这个赛事规程,于4月20日向蓝天信鸽公司报名,他的8只信鸽参加比赛,并缴纳了参赛费。
2003年北京市蓝天名人俱乐部第三届信鸽公棚赛于10月31日举行。信鸽联合会派裁判参与了这次比赛。比赛结果,王先生的一只信鸽获得了冠军,徐先生的一只信鸽获得了亚军。在闭幕式上,蓝天信鸽公司向二人颁发了冠、亚军奖杯,并按照大赛的规定,拍卖了获奖信鸽。但至今也没有向两位先生兑现20万元奖金。
为此,王先生、徐先生分别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以蓝天信鸽公司违反赛事承诺,至今没有兑现奖金,信鸽联合会作为监赛单位,没有按中国信鸽协会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为由,要求蓝天信鸽公司给付奖金、赔偿经济损失,信鸽联合会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中,信鸽联合会辩称,我公司为社团法人,是民间组织,对辖区内的信鸽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但不参与主赛单位的股份及赢利分红,与蓝天信鸽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起诉联合会作为被告,主体有误。
被告蓝天信鸽文化艺术公司经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
其实,在2002年10月,北京蓝天信鸽文化艺术公司曾向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中国信鸽协会和上述信鸽联合会提出申请,准备举办这次比赛。他们在递交申请的同时,附有举办信鸽活动保证书,说明了这项活动以及与活动相关的赛鸽入境、拍卖、竞赛组织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信鸽协会的有关规定;组织这项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比赛(包括工棚赛)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比赛规模缴纳奖金总额50%的保证金,保证金在履行比赛协议条款后退回;同时规定,审批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对上报的竞赛活动作出批复。但是,信鸽联合会接到蓝天信鸽公司的申请后没有批复,也没有收取保证金。
信鸽公棚赛活动是群众性活动,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公棚、俱乐部及国内信鸽爱好者。两位先生得知蓝天信鸽公司发布的鸽讯后,参与这个公棚赛,表明两位先生接受赛事规程并与蓝天信鸽公司之间形成了竞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两位先生参赛并如约履行了缴纳参赛费的义务。在信鸽获奖后,蓝天信鸽公司没有按照赛事规程的承诺向两位先生颁发奖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信鸽联合会虽然没有对北京蓝天信鸽文化艺术公司的举办申请作出批复,但选派裁判参与了比赛,应视为对这次比赛活动履行了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但是,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的规定向蓝天信鸽公司收取奖金的保证金,应属监管不力,因此,应当在两位先生缴纳的参赛费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05年5月20日,西城法院判决北京蓝天信鸽文化艺术公司支付得奖信鸽主人王先生、徐先生奖金各20万元;信鸽联合会对其中部分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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