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从“恶女斗法院”说起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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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5月14日,《贵州都市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恶女斗法院”的文章,对贵州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进行了报道。文中所称的“恶女”季蔚原是贵州省桐梓县的一位个体户,因对2001年县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存有异议,从这年的9月开始来到北京边打工边向有关部门申诉。《贵州都市报》的这篇文章给季蔚的申诉之路掀起了波澜。

              主人公质疑失实

  2004年,季蔚以这篇报道严重失实为由,到东城法院起诉贵州都市报社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季蔚称,我原来在桐梓县开一家个体副食店。2001年4月11日,县法院在执行一起与我没有关系的民事判决时,查封了我的副食店的财产。我向许多部门反映,都没有得到解决。这个报道歪曲事实,称“为帮助丈夫逃避7000多元的债务,她制造伪证,诬陷法官,并到处上访”。文中多次出现“恶女”、“嗜财如命”、“私奔”、“阴谋”等侮辱性词语,使我的名誉受到侵害。

  这篇文章分5个小节,每部分都捏造事实。小标题“丈夫欠债不还 妻子阻止执行”纯属捏造。事实上,我与被执行人刘桐并非夫妻关系。小标题“眼泪换来同情 法官遭受陷害”也属捏造。自从我副食店内的财产被法院执行后,我一直被迫上访告状。有关部门也责成遵义市桐梓县法院认真处理,并审查了某些执行法官,我并没有陷害法官。

  小标题“索赔二十五万 总理秘书出马”纯属诬陷。我上访以来,从未提到索赔25万元这一数字。事实是,一位老红军是我的老乡,她早年入党并在周总理身边工作多年。2001年9月21日,我在上访中联系到这位老红军,她对我的不幸遭遇非常同情,托付她的亲戚佟明陪我回遵义处理这个问题。文中称“遵义市中院副院长数十次接到一位自称‘周恩来总理昔日秘书’的人打来的长途电话,要求遵义中院马上处理季蔚反映的问题。”这些全是捏造。

  小标题“设计独吞赔款 丈夫被妻软禁”也属捏造。我与被执行人刘桐不是夫妻关系。在我上告过程中,刘桐到我父母家寻衅滋事,殴打我父亲,而且耍赖不走。后来,我的家人通知了他的家人。不存在“丈夫被妻软禁”、“搜光他身上的钱”等事实。

  小标题“眼见阴谋败露 她与秘书私奔”更与事实不符。佟明从未“自称是总理秘书”。佟明除了陪同我到遵义处理我受冤一事外,我与佟明并没有其他关系。“五一”长假期间,我请佟明到我娘家重庆市綦江县游玩,几天后,我陪同佟明离开。这篇文章却称之为“私奔”。

  由于贵州都市报社未尽审查义务,刊登了这篇文章,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我要求这家报社和文章作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在贵州都市报同一版面、以相同篇幅刊登致歉声明;二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报社不认可侵权

  贵州都市报社在庭审中辩称,“恶女斗法院”一文是我报社记者采写的。这篇报道是在采访了有关知情人并查阅了桐梓县法院的执行卷宗后撰写的,所依据的新闻源具有权威性,内容基本属实。此后,遵义市中级法院和贵州省高级法院分别作出调查报告,印证了这篇报道的基本事实客观存在。原告方证人佟明的证言及律师对刘桐所作调查笔录都反映了这篇报道的基本内容是真实的。

  季蔚妨害执行,制造伪证,向法院“索赔”,是恶意行为,实施恶意行为就应是“恶女”。向法院无理“索赔”,应是“阴谋”行为,季蔚与被执行人刘桐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季蔚将佟明带到她家中居住,刘桐发现后还引起了纠纷。

  因为群众怀疑佟明冒充“总理秘书”,佟明曾被民警盘问过。随后,佟明与原告一起离开,按照人们通常理解就是“私奔”。因此,文章使用上述评论性语言,依据事实进行批评,定性是准确的,并没有侮辱季蔚的人格。因此,原告起诉我报社侵犯她的名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驳回诉请

  东城法院经过反复审理和调查取证,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定,贵州都市报社的记者撰写文章属履行职务行为,所以,只应将贵州都市报社列为被告。

  原告确实与刘桐同居多年,法院在执行原告与刘桐居住处的财产时,季蔚出面极力阻拦,妨碍法院执行公务,因此被拘留。之后,原告上访要求法院予以赔偿,佟明接受老红军的委托处理索赔事项。贵州都市报社刊登的“恶女斗法院”一文,主要依据法院执行卷宗及对执行案件中相关人员的采访,基本事实成立。

  涉案文章是批评、评论的性质,即对于原告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提出批评以教育读者。关于文中称“总理秘书出马”问题,因佟明在处理原告赔偿一事时,他给当地民众留下的印象是周总理秘书派来的,文中出现这些言词并无不妥。

  但文中使用了诸如“恶女”、“嗜财如命”、“私奔”等明显具有贬义性质的词汇,且在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上有不准确之处。对此,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提出批评,被告的采访报道行为需要完善、修正。考虑到上述不恰当词汇只是个别用词,并没有根据这些展开论述,不宜认定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而季蔚自感名誉受损,主要是她阻拦执行而被法院拘留所致。最后,判决驳回了季蔚的全部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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