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慌不择路赴黄泉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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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在一家公司发放宣传材料以此维持生计,不想横祸却从天而降,这位青年竟在意外中溺水身亡。
2004年3月,20 岁出头的柯大维经人介绍来到浪屿公司工作,他的任务是为公司发放广告等宣传材料。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却不以为然,觉得只要有事可做,能挣钱,有没有合同并不重要,就高高兴兴地上班了。
2004年10月24日上午,浪屿公司在一家医院西楼5层会议室举办产品展销活动。柯大维被公司分配到这家医院对面的钓鱼台公交车站迎接宾客并做相应的宣传。他按照公司的安排,在早7时30分至9时30分之间,在医院北门外马路北侧的公共汽车站迎候佳宾,引导在这下车参加活动的人员通过地下通道过马路前往会场。
柯大维在公交车站工作期间,不慎与一名男子发生碰撞,双方都很不客气,言语不和就争吵起来,并迅速发展成互相殴打。柯大维见相持下去,肯定不会有好果子吃,便撒腿跑开,对方则紧追不舍。为了躲避被人追打,情急之下,地形不熟的柯大维向没有人的方向逃去,不幸落入车站附近的昆玉河里,当即溺水身亡。
其实,柯大维是以章雨微的名字受雇于浪屿公司的,但在浪屿公司的员工中,了解章雨微真实身份的并不多。柯大维出事后,他的父母找到浪屿公司的负责人,就柯大维死亡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要求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浪屿公司一再坚持自己的主张:职工中并没有柯大维这个人。柯大维和公司职工章雨微是否为同一人,现在还不能认定。章雨微于2004年10月24日失踪,公司已于第二天向甘家口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没有接到找到章雨微的通知。同时,柯大维跳河原因不明,追赶柯大维导致他跳河的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案情尚未查明之前,公司不应当承担柯大维死亡的民事责任。
因为与公司协商毫无结果,一怒之下,柯大维的父母起诉到法院称,柯大维与浪屿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柯大维在为公司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遇人身损害致死,浪屿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浪屿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元。
被告浪屿公司辩称,章雨微从事的工作没有任何生命危险,工作区域仅限这家医院北门外马路北侧的公共汽车站,而柯大维死亡的地点却在远离这里的昆玉河。因此,公司对章雨微的工作安排与柯大维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柯大维的死亡,公司不应承担法律后果。
海淀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赔偿案。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柯大维是否就是浪屿公司雇员章雨微,以及如果柯大维确实是章雨微,浪屿公司应否应该对柯大维的死亡承担责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认定,因柯大维是在履行浪屿公司分配的工作期间被他人追赶而溺水死亡的,所以浪屿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柯大维所采取的避险行为明显有不当之处,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5月26日,法院判令浪屿公司赔偿柯大维的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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