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工程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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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9: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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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河北的陈先生来到北京,打算施展一下擅长石材加工和经营的才能。很快,经朋友介绍,他在一家石业公司找到了比较理想的工作,担任这家石业公司销售部北方二公司的经理。
这个公司是专业从事石材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规模比较大。陈先生任职几个月来工作出色,给公司领导和同事留下了较好的印象。2003年5月,石业公司在进行企业人员调整时,任命陈先生担任公司销售部下设的工程部经理。
在这段时间里,陈先生联系了一家承建顺义区某别墅区的建筑工程公司,经过多次协商,谈成了一笔石材销售生意。于是,陈先生和这家建筑公司签订了石业公司统一制作的格式销售合同,并承诺负责销售石材的安装工程。
为了履行这份石材销售合同,这年5月,陈先生以石业公司工程部经理的身份,把石材的安装工程发包给了蒋先生等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大理石地面的安装费为每平方米25元;洗米石地面的安装费为每平方米18元。
蒋先生组织了一批工人,经过3个月的精心施工,完成了这批石材的安装工程。经过石业公司验收合格,陈先生向蒋先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9万余元,尚欠4.1万余元。后来,蒋先生找到陈先生索要余款,陈先生于2004年1月15日以石业公司经办人的名义为蒋先生出具了欠条。
后来,蒋先生虽多次催要这笔拖欠的工程款,一直没有得以清偿。他找到陈先生,陈先生回答说,石材的销售和安装是公司的行为,这笔款应由石业公司给付。蒋先生又找到石业公司,公司的负责人却说,合同是陈先生签订的,所以这笔钱与公司无关。见陈先生和石业公司相互推脱,蒋先生便将陈先生和石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给付拖欠的工程款4.1万余元,并支付欠款利息3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石业公司与蒋先生之间已经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石业公司作为承揽合同的发包方,在蒋先生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后,理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陈先生在承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是作为石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作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而,陈先生不应直接承担承揽这个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判决石业公司给付蒋先生工程款4.1万余元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3100余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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