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张先生的档案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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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张先生到天笛公司工作。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1995年1月7日,他和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两年过后,双方又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1997年,天笛公司与丹麦一家能源集团合资设立风电设备公司。3月27日,公司委派张先生担任风电设备公司的副总经理。此后,张先生开始到这家合资企业工作,但他的工资等待遇仍然由天笛公司支付。
张先生在组建风电设备公司期间,曾在天笛公司支出一笔前期费用5.6万元。就因为这笔费用的去向和性质问题,张先生和天笛公司总经理发生了争议。于是,自1998年2月起,天笛公司停止发放张先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3月,天笛公司停止了张先生的职务。
但是,一直至1999年1月7日他们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也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张先生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也没有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先生也没有给天笛公司提供劳动。2月25日,天笛公司委托律师向张先生发函,明确要求张先生返还上述款项。但双方没有就这笔款项的返还问题达成协议。
2004年11月10日,张先生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自1998年2月至今,他与天笛公司仍存在法定劳动关系;天笛公司应支付这段时间的生活费。12月13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张先生与天笛公司自1998年2月至1999年1月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先生不服这个裁决,向顺义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中,张先生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天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天笛公司将他的档案关系转移出来;他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发到2005年4月1日止。因为张先生坚持认为,他的档案关系在离职后一直保存在天笛公司,因此,双方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天笛公司理应发放他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并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庭审结束后,天笛公司于2005年4月1日将张先生的档案关系转出。这时,张先生又考虑到档案转出后自己会吃亏,就向法院申请撤回要求天笛公司转出档案关系的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在张先生离职后直至1999年1月7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前,虽然张先生没有给天笛公司提供劳动,但天笛公司并没有办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手续;而在这段时间里,张先生没有上班的原因是天笛公司停止了张先生的职务。因此,张先生与天笛公司在这段时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1999年1月7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后,张先生又没有为天笛公司提供劳动,因而张先生与天笛公司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张先生仅以他的档案关系没有从天笛公司转出为由,要求认定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他与天笛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合法依据。
法院判决,自1998年2月至1999年1月7日期间张先生与天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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