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自家车被他人典当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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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女士有一辆本田思域牌轿车。为了让这辆汽车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2004年3月29日,楚女士与宋先生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楚女士将本田汽车租赁给宋先生使用,租赁期限6个月,月租金5000元。
宋先生见楚女士出手大方,对这辆汽车又不是特别在意,就在这辆汽车上打起了主意。他请朋友王先生向楚女士谎称这辆汽车不慎丢失了,为了办理报案手续,需要取走楚女士的身份证和车辆的有关手续。
5月12日,宋先生、王先生同一位崔姓女士一起拿着楚女士的身份证及车辆有关手续,来到飞鸿典当行,要以这辆汽车为抵押,办理借款手续。典当行的工作人员查验了崔女士所持的身份证原件及车辆手续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于5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为13万元,期限1个月。
这笔借款到期后,没有人来偿还,典当行就将这辆汽车交给拍卖公司进行拍卖。8月18日,拍卖公司向典当行给付拍卖款14万元。12月29日,这辆汽车解除了抵押登记,过户给了买车人。
此后,楚女士意外发现自家的汽车被宋先生、王先生等人送到了典当行,就向警方报案。宋先生、王先生二人涉嫌诈骗,被通州公安分局羁押。但是,楚女士还是觉得吃亏,就把飞鸿典当行告上了法庭。
楚女士诉称,在我没有到场也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冒名顶替,典当行承接我的本田思域牌轿车收当,给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要求典当行赔付财产损失26万元、租车费用4.8万元、误工费5000元。
在飞鸿典当行收当时,当时有效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典当行在收当楚女士所有的车辆时,履行了上述审查义务,审核了典当人所持的身份证和车辆手续。
虽然持楚女士身份证件的人并非楚女士本人,但根据旧式身份证进行的身份核实并不能保证绝对正确,如果要求典当行保证典当人身份真实,已经超出了典当行的能力范围。在典当人持有车辆手续及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并且从相貌上看不出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应认定典当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
至于楚女士财产的损失,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造成的,典当行对造成楚女士的财产损失并无过错。楚女士的损失,可通过法律途径向犯罪嫌疑人追偿。
所以,朝阳法院判决驳回楚女士的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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