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另开栅栏门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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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与李先生是夫妻。多年来,二人一直经营着宠物用品生意,几乎是事事顺利,生活也比较富裕。但是最近,却遇到了一件让他们一辈子都难以忘记的烦心事。
他们得知一家房地产公司建设了弈欣家园小区,并且看好了这里的位置和环境,于2004年5月9日,分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契约》:徐女士购买弈欣家园39栋20号商业用房,李先生购买这栋楼的1单元2层01号住宅。他们购买两套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在一楼做门市,在二楼居住,生活经营都方便。
6月30日,这栋楼房竣工并交付使用。徐女士与李先生到现场验收,发现他们买的楼房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作为消防安全通道,在商业用房与邻居之间的隔墙上开了一扇门;二是商业用房的地面上有一个管道井;三是门市房附近的围墙没有门,不能直接通往小区外面。他们觉得,这几个问题,使这两套房子很不理想。
原来,这是一栋南北向的楼房,一层是商业用房,二层以上是住宅。在这栋楼房的南北两侧和中间部位设有通往二层的露天楼梯,然后再通往其他的楼层。徐女士与李先生购买的房屋在这栋楼的最南端,房屋南侧是铁栅栏围墙,而出入小区的栅栏门设在楼房的北侧。
徐女士与李先生认为,上述问题影响了他们所买房屋今后的安全和经营,他们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解决。但房地产公司答复说,可以解决管道井问题,其他问题都是设计决定的,没有办法解决。他们多次找房地产公司协商,但至今房地产公司也没有改变主意。于是,徐女士与李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他们购买这两套房屋的损失4.6万元;并交付符合他们要求的房屋。
其实,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并与建筑设计图纸一致,他们在履行合同过程种中没有违约行为,徐女士与李先生要求赔偿损失,但没有向法庭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商业用房安装消防安全门,在建筑设计上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这是不能改变的。至于小区围墙栅栏门,是为整个小区居民的利益着想而设置的,徐女士与李先生在这里通行并没有不便之处,要求房地产公司在正对他们使用的共用露天楼梯处加设栅栏门,实属无理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这家房地产公司将弈欣家园39栋20号底商楼内的管道井予以封闭;同时驳回徐女士、李先生要求封闭消防安全通道、另开栅栏门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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