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患者喋血“隐形门”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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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女士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去医院想买点儿药,竟招来了祸端,无奈住进了医院。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她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1万余元。
今年40岁的贾女士是一位中学教师。2004年10月30日晚7时50分许,她去昼夜服务的某医院买药。由于当时医院门口黑糊糊的,她进了第一道门,就撞在第二道门上,鼻梁骨骨折,两颗门牙松动,鼻腔、口腔大量出血,头晕目眩。
让她更为生气的是,事情发生后,医院没有一个人为她做紧急处理。直到她打了电话,丈夫及时赶到缴纳了费用后,医院才给她了拍了片子。但医生仍没有进行任何处理,只是说没有别的好办法,回家养病就可以了。之后,因贾女士的伤情没有好转,只好到其他医院住院治疗。
贾女士的伤情基本痊愈后,以这家医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在服务及设施方面存在重大失误为由起诉到法院,她提出三项理由。
首先,医院门厅设置不合理,是给她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第一道门关着,上面还挂着厚厚的塑料门帘,距第二道门仅两米远。当患者掀起宽大的塑料门帘,已经走出一米多,距第二道门仅有半米左右。当时,门厅灯又没有开,当患者意识到面前有玻璃时,已经来不及了。
其次,医院平时关闭第二道门不符合人们对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公认的行走习惯。第二道门在天色昏暗、不开门厅灯的情况下关闭着,况且值班人员不在岗,导医台没有人值班。
最后,当本人被撞得头晕目眩,鼻、口大量出血的情况下,医护人员没有及时进行救治,一直敷衍到次日10时许将病人推出医院。缺少起码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因此,贾女士要求这家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
医院则辩解说,玻璃门上有彩道警示,贾女士是自己不小心撞到门上的,她所受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医院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就医人员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贾女士到这家医院就医时,因医院的第二道玻璃门没有设置足以警示就医人员避免危险的标志,医院对就医人员没有尽到充足的安全提示义务,应对贾女士受伤负相应的责任。贾女士未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贾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1980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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