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妈妈的老屋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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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先生没有与同胞姐妹商量,私自出卖了妈妈名下的老房,姐妹二人知晓后与他对簿公堂。

  上世纪六十年代,在朝阳区太阳宫乡五里沟村,有一户杨姓人家。父亲杨志成、母亲刘蕊丽带着大女儿杨玉荣、儿子杨玉林,小女儿杨玉清过着简朴的生活。杨志成种着几亩水田,同时经营着一个制米小作坊,刘蕊丽终日为父子女儿的衣食而辛勤劳作着。他们悉心孝敬的双方父母已经去世,孩子陆续上学读书。

  随着孩子相继长大,夫妇二人也逐渐有了白发。后来,大女儿杨玉荣到同仁堂制药厂工作,成家后住在南三环中路的一栋住宅楼里,如今已经42岁了。小姐姐两岁的杨玉林,是市公交总公司的司机,仍住在太阳宫乡五里沟村。小女儿杨玉清已经38岁,是公交总公司的职员,住朝阳区酒仙桥二街坊。

  改革开放以来,一家人的生活质量显著改善,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可是,杨志成、刘蕊丽夫妇却积劳成疾,还不到70岁,就因身体健康每况愈下,分别于1987年7月和1993年6月谢世。

  姐弟三人各自都有自己的家庭,相互之间离得又比较远,来往越来越少。父亲去世后,留下的老房及院落,在农村宅基地登记时落在母亲名下。母亲虽已去世,姐弟也没有分割这些遗产,而是由杨玉林代管着,出租给他人居住。

  九十年代初,房屋的价格开始上涨。杨玉林见有利可图,就于1993年9月28日,与市民陈贵签订了协议书,将父母留下的5间正房、1间棚子及院落卖给了陈贵,杨玉林得款5.2万元。但是,出卖老房这件事,没有经过姐姐杨玉荣、小妹杨玉清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向他们谈起。

  当年,陈贵有两个儿子陈山和陈海,各自都成了家。大儿子陈山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在妻子的坚决要求下,已离婚多年。后来,他因行凶伤人被判刑15年,刚刑满释放不久。二儿子陈海与妻子朱玮以种田为生,节俭度日,并有一个女儿。陈贵于1998年1月去世,二儿子陈海因病于2002年2月24日不治身亡,他的女儿于是随了母姓,改名朱苗苗。

  今年45岁的陈山曾经是一家袜厂的工人,42岁的朱玮也是这家袜厂的下岗工人。17岁的朱苗苗,现在是化工学院附中学生。他们居住在老人陈贵当初买的院落里。虽经多年风雨剥蚀,但这处老房的墙面、地面、屋顶和部分门窗经过装修,仍然周正明亮。在陈贵当初买的房屋的西侧,他们又盖了3间北房、4间棚子。于是,除了自家居住外,有了部分闲房,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以此维持生计。

  杨玉荣、杨玉清姐俩知道杨玉林卖了父母留下的老房,于2003年12月20日起诉到朝阳法院,因为杨玉林在父母遗产分割前擅自处分,侵犯了二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这个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陈山、朱玮、朱苗苗腾退房屋。

  在法庭上,杨玉林说,卖房的事,杨玉荣、杨玉清二位确实不知道。现在,我同意他们的诉讼请求。如果陈家腾退房屋,我返还5.2万元房款。

  陈家人不同意杨玉荣、杨玉清的诉讼请求。陈山辩解说,这处房屋到手后,我们曾做过装修,并加盖了房屋。协议签订并履行己有11年之久,杨玉荣、杨玉清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现在,我刚刚服刑归来,朱玮下岗多年,朱苗苗正在上学读书,除了这些房屋以外,我们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杨玉荣、杨玉清的申请,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了评估,价值为1.2万余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杨家老夫妇去世后,遗产应依法继承。遗产在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杨玉林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房产卖与陈贵,这个买卖事后也没有得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应确认无效,双方根据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互相返还。

  因陈贵已经去世,他买的房屋由陈山、朱玮和朱苗苗居住着,所以,这5间房屋应由陈山、朱玮和朱苗苗腾退,杨玉林应同时退还5.2万元购房款。

  陈贵及家人在居住期间对5间房屋进行的装修,增加了房屋的使用价值。增值部分在房屋腾退后由房屋共有人受益。所以,杨家姐妹应支付陈家相应的补偿款。

  朝阳法院于2004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杨玉林与陈贵于1993年9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陈家三人将五里沟村的北房东起5间腾空,交杨家姐妹;杨玉林退还购房款5.2万元;杨家姐妹支付陈家装修补偿款1.2万余元。

  判决后,陈山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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