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他篡夺了控股权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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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熟悉金融业务的财会人员,伙同另一公司的财务部会计,挪用公司资金393万元,购买一家科贸公司的股份,并取得控股权,然后再利用手中的权利,逐步将这笔投资转移走。这些违规行为3年后才被发现,当事人终于被押上法庭接受审判。

  在法庭上,今年34岁的被告人齐辛然,仍流露出些许精明和干练。1993年,他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毕业,到一家总公司工作。1996年6月,他将人事档案保存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受聘于一家银行的国际结算部。2000年11月,齐辛然被一家研究院聘为财务顾问,帮助财务人员专门处理他们在建设银行丰岳分理处的业务。于是,丰岳分理处预留的研究院财务印鉴就存放在齐辛然手里,由他掌管。

  北京某科贸公司于1996年成立。当时,股东只有胡岩、张敏等3人。齐辛然见这家科贸公司经济效益可观,注册资金有限,流动资金不足,就想乘虚而入。2001年2月底,他与在工作中结识的朋友一家化工总公司财务部会计屈友志商量,决定购买科贸公司的股份,并要取得控股权。于是,齐辛然申请加入科贸公司。经过股东协商,同意公司增资扩股。

  齐辛然和屈友志哪里拥有购买股票的大笔资金?筹钱的重担就落在了屈友志的肩上。3月初,汕头一家公司要进口一批货物,交给化工总公司技术进出口部业务员李闻一张汇票,是给付化工总公司的应收货款,金额是393万余元。李闻把这张汇票交给了公司财务部会计屈友志。当时,屈友志正在帮助研究院走账,屈友志就和齐辛然商量,先把这笔货款划到研究院的账上,再投到科贸公司去。于是,屈友志将这张汇票盖好财务章后,交给了齐辛然。

  在这张汇票背面,屈友志所盖财务章的位置不符合规定,所以,银行不同意进账,齐辛然只好把汇票退给了屈友志,屈友志又退给了李闻,让汕头公司重开汇票。当时,齐辛然知道这笔钱是化工总公司的应收货款,他的心里也有些忐忑不安。

  3月12日,汕头公司重新开出了汇票,还是由李闻交给屈友志,划入了化工总公司的账户。此后,屈友志交给齐辛然一张交通银行的支票,金额为393万余元。屈友志对齐辛然讲,还是上次汇票上的钱,现在用支票转出来,划入研究院在建设银行丰岳分理处的账上,就是倒一下账,然后将其中的343万元划到科贸公司,其余的50万元,他另有安排。

  齐辛然把393万余元划到他管理的研究院在建设银行丰岳分理处的账上。几天后,他把其中的343万余元转到了科贸公司在这个分理处的账面上,又分别转入一家投资公司40万元、一家开发公司10万元,这50万元给了屈友志。343万余元到了科贸公司的账上后,屈友志又先后拿走了约58万元。

  科贸公司又将这235万元转到张敏的金腾飞公司账户上,同时给了金腾飞公司的胡岩一张50万元的支票。这235万元又分成几笔转到了科贸公司的账户内,作为科贸公司的流动资金。

  屈友志把393万元的支票交给齐辛然的时候,就让齐辛然想办法搞一张化工总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这张支票金额相同的退票凭证,以便做账时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

  齐辛然所在的研究院在民生银行万寿路支行有个户头。经二人商量,齐辛然拿一张为这个账户填写的支票,故意在支票上面盖上科贸公司的印鉴,填上收款人为化工总公司,金额393万余元,然后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以化工总公司财务人员的身份填写好进账单,佯装要把支票款存入化工总公司账户。

  由于这张支票的单位与印鉴不符,并且是空头的,因而在票据交换时必然会被银行退回。交通银行退票给化工总公司,同时产生一张特种退票凭证,连同这张支票一并退还给化工总公司。屈友志就用这两张银行进账单和银行退票凭证做了假账。这样,齐辛然一颗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齐辛然用这235万元购买股份,至少占有了科贸公司51%的股份,取得了控股权。根据有关规定,科贸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不久,齐辛然又把他的一部分股份转让给了屈友志,屈友志以他妻子韩香兰的名义持有这些股份。所以,科贸公司在重新进行工商登记时,韩香兰成了董事长,齐辛然成了总经理。按照分工,财务由齐辛然负责,科贸公司在建设银行专门给齐辛然开设了账号,有关印鉴和财务凭证都放在齐辛然那里。

  后来,齐辛然和屈友志投入的235万余元,被他们偷偷地陆续转移走了。

  2004年2月,齐辛然到某建设开发总公司做财务部副经理。因涉嫌挪用公款,4月30日被捕。案发后,他挪用的款项已被全部追缴并发还了化工总公司。

  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决屈友志有期徒刑7年;齐辛然有期徒刑4年。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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