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堂姐的证言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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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李先生因为买进一批饲料欠下王先生2500元钱。在王先生的不断催要下,2005年3月,李先生为王先生写了一张欠条。此后,王先生索要几次仍没有结果,索性在半年后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立即偿还2500元欠款。有了“白纸黑字”的王先生理直气壮:“这下上了法庭,你该还钱了吧!”
没想到,李先生却另有说法,他也拿出了证据,证明只欠王先生1500元。李先生的证据是李女士的一份证言:她曾于7月3日见李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对王先生说:“你给我打个已经还钱的条子吧,我今天已经还给你1000元了。”王先生则说:“条子就不用打了,我又不会跟你们再要这1000元钱。”
李先生是否偿还给王先生1000元呢?王先生拿着连李先生都承认的欠条;李先生则证明已经还款1000元。而且双方都声称自己所讲的都是实话,决不欺骗法官。
审理这起民事纠纷案件的刘法官心里清楚,双方当事人必有一方在说谎,但是谁在说谎呢?
当天庭审结束后,刘法官便按照李先生提供的信息,找到了证人李女士。经过核实,李女士证明他确实见到李先生的妻子让王先生打还款1000元的条子,但是在哪天发生的已经记不得了,而且李女士与李先生是堂姐弟关系。
面对双方的证据,刘法官果断运用证据规则,在第二次开庭时判决李先生败诉,给付王先生欠款2500元。对此,刘法官在判决书中详尽地解释了这样判决的理由。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王先生已经举证证明李先生欠他2500元的事实,李先生也认可了,这在法律上称“自认”。而李先生主张已经还款1000元,同样也举出了证据,即李女士的证言。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就要依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以及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来考察证据是否可以采信。李女士的证言经调查也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以也具有可采性。
但是,王先生所举证的李先生欠他2500元的事实,100%可以确认;而李先生已经还款1000元的事实,却不能得到100%的证明。因为,李先生与他的证人李女士是堂姐弟,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经过法官核实,李女士并不清楚还款1000元发生的具体时间,但由李先生出示的证言上却说是2005年7月3日,显然这是矛盾的。基于这两点可以认定,李先生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要低于王先生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因而李先生最终应承担败诉风险。
法官提示:在民事案件中,打官司即是打证据,法官的职责是依照证据进行判断,而当事人的职责是依法举证。即使本案如此宣判,也不能排除李先生已经还钱的可能性,但基于没有还钱的可能性更大,所以李先生败诉。(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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