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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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9: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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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1日上午,一所中学正在上第三节课。学生马明与卢亮所在班级这节是体育课,由于体育教师临时请假,学校安排这些学生自己打篮球,其他体育老师也没有到场。
在抢球过程中,卢亮的右手无意间碰在马明左眼上。当时,马明感到左眼胀痛,但自己感觉伤势不重,就没有到校医室治疗。当天下午,马明在他家附近的诊所买了眼药水自行进行了治疗,但没有明显的效果。
7月14日下午,马明的父亲带着他到一家医院眼科治疗,诊断为左眼钝器挫伤,外伤性散瞳,黄斑出血。经检测视力,左眼为0.07,右眼为0.2。此后,马明又陆续到中日友好医院、市红十字会丰台中山医院、同仁医院治疗,共开支医疗费3900余元。
2004年2月22日,马明的伤情经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左眼钝器挫伤、外伤性瞳孔散大、黄斑出血、脉络膜裂伤。目前遗留左眼外伤性黄斑病变致使左眼视力下降,视物变形。伤残程度为十级。
为此,马明开支鉴定费600元。他与家人先后开支交通费735元,其中包括接送同仁医院专家租车费300元。马明的父亲为给马明治伤,误工12天半、工资损失1500余元。
由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成,马明提起诉讼,要求卢亮和所在中学赔偿他的医疗费、交通费、家属误工损失、营养费及食品费、伤残鉴定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在法庭上,卢亮辩解说,他与马明在一起打篮球,为抢球相互碰撞是难免的,双方都没有过错。他的手根本没有碰到马明的左眼,所以对马明的损失不应负任何责任。马明的眼睛被碰后,没有马上去医院治疗,也没有休课,4天后才去医院检查,已延误了最佳治疗期限,后果应当自负。
中学辩称,在第三节体育课,马明与卢亮等学生进行打篮球活动,是学校教师安排的正常教育内容。卢亮在打球活动中给马明造成眼部伤害,属于在对抗性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当时,双方均没有向学校报告。学校知道此事故后,在马明学习安排、伤情治疗及调解处理等方面都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学校在这次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失责任,所以对这次意外伤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明与卢亮都是未成年人,学校应对二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责任。在上体育课打篮球时,卢亮无意将马明左眼碰伤,属于双方在对抗性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马明与卢亮之间不存在哪方有过错问题,但卢亮对马明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适当的补偿;马明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学校明知打篮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性极强的体育活动,而且有一定的危险性,老师应在场对学生进行组织。学校没有这样做,属于疏于管理的行为,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对马明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
法院判决卢亮的法定代理人补偿马明经济损失1.9万余元;中学赔偿马明经济损失2.5万余元。
判决后,中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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