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遛弯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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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4岁的张先生没有想到,到了古稀之年,还不得不上法庭打了一场官司。
2004年10月23日20时许,张先生与老伴、弟弟吃过晚饭,在所住小区院内散步,由东到西缓缓行进。这时,恰逢陈先生驾驶着小客车在他们身后也由东向西同向驶来。
陈先生正在低头拾起掉在脚边的一件装饰物,没有及时发现遛弯的老人。当他抬头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有人时,由于过于紧张,他本想踩制动刹车,却一脚踩在了油门上。于是,小客车把张先生和另一位老人撞倒在地。陈先生立即停车,随即将受伤老人送往医院救治。
经北京铁路分局中心医院诊断,张先生为右胫腓骨骨折。为此,张先生于2004年10月24日至2005年2月2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2万余元。其中,陈先生给付了2.5万元,其余费用是张先生支付的。到目前为止,张先生还没有实施术后取内固定手术。
无辜被撞,身体和精神都受到很大伤害的张先生认为,丰台交通队已经认定,陈先生负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陈先生仅支付了2.5万元的医疗费,这与自己的损失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追索应得的赔偿,张先生把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自行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1.5万余元,赔偿后期治疗费5000元,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面对2万多元的索赔要求,陈先生认为,因为张先生年龄较大,不宜做后期手术,因此不同意承担张先生的后期治疗费用,也不同意承担精神抚慰金。他已经为张先生垫付了一定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对于张先生诉讼请求中不合理的部分,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这次事故的发生,陈先生应按照他所负责任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合理损失。张先生要求赔偿后期手术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解决。张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2005年9月27日,丰台法院判决陈先生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余元;赔偿张先生精神抚慰金2000元。
因为住宅小区内经常有老人、孩子活动,因此在这里开车时比在马路上更要精神集中,否则别人受罪,自己受累,还破坏了邻里关系。(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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