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分手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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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语说,情侣是前世的冤家。从某种程度上说,这话一点没错。王大伟和刘丽英本是一对未婚夫妻,感情一度十分融洽,都开始筹划婚礼了。不料,转眼间,两人分了手,不但没当成普通朋友,还为了房子打起了官司。
2000年,王大伟和刘丽英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了一段时间,彼此印象不错。交往一年多后,两人就考虑买房结婚了。
2002年,正逢王大伟的单位以市场价向单位职工出售住宅楼房。两人一商量,王大伟在单位买了一套房子,房价13万余元。两人参加工作时间不长,手里并没有多少钱。刘丽英的父母经济条件还算不错,就给了两人4万元的买房补助。其余的部分,由王大伟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借款8.5万元,借款期限20年。2003年4月,王大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8月,两人付出了许多艰辛,将房屋装修好了。
虽说两人快结婚了,可是这4万元钱,对一般的家庭来说,也不是小数目。刘丽英的父母不放心,就于2004年5月中旬,与王大伟、刘丽英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以王大伟的名义购买的楼房,由刘丽英的父母出资4万元,包括部分首付款、装修费;此房剩余款项由刘丽英、王大伟共同承担;此房作为二人结婚用房,婚后作为二人共同财产;如果二人因故不结婚,刘丽英的父母收回所出款项。
本来签这份协议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万一。不料,这不希望看到的“万一”还真发生了。其实,两个人相处的时间越久,越容易发现对方的缺点。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由于性格的差异,很可能谈不来的地方越来越多。2004年8月,两个人因互相不能理解和宽容,矛盾逐渐激化,二人干脆分了手。
房子装修好后,刘丽英就一直住在那儿。分手后,王大伟对她讲,本来是我单位带有福利性质的售房,也是在我的名下买的,你凭什么占着不走?刘丽英坚决不让房子,认为房子由二人共同所有,应该按房屋折价款的一半给付王大伟。
双方争执不断,一怒之下,王大伟将刘丽英起诉到法院,要求刘丽英返还自己房屋。在庭审中,刘丽英提出了反诉,要求将房屋判归她。在法庭上,两人唇枪舌剑,谁也不肯让步。除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花费3万余元、房屋的现评估价值为23万余元没意见外,其余的件件都有争执。
王大伟主张,房屋的首付款、装修费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都是他交付的,贷款也是他归还的,只是在交付首付款及装修房屋时,向刘丽英的父母借款4万元。刘丽英则主张,房屋的首付款、装修费及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是她支付的,贷款是二人共同归还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缔结婚姻关系而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属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房屋属于王大伟所在单位以优惠方式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具有福利性质,所以这处房产的分割,应根据王大伟所享有的优惠额度及双方在财产形成时的出资额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并根据各自在房屋中占有的份额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
在房屋的价值中,购买房屋的价款与当时市场价值的差额部分,属于售房单位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这部分份额应归王大伟所有。在购买房屋的价款中,以抵押贷款方式支付的部分,因贷款应由王大伟负责归还,且刘丽英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归还的贷款是双方共同归还的,所以这部分份额也应归王大伟所有。
房屋的首付款、装修费用及公共维修基金等,属于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双方各自的份额,所以应平均分割。双方与刘丽英父母签订的协议中涉及房屋的出资部分,应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对于债务的分担问题,可另行解决。
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大伟所有,刘丽英将房屋交还王大伟,王大伟给付刘丽英房屋折价款、装修费及公共维修基金3万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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