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彩电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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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委托保管的大彩电,却摇身一变成了自己的,并以低价售出。他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无辜的买主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老刘和老李是邻居,也是多年的好朋友,谁有什么困难,都会互相尽力帮助。2004年9月,老刘和妻子要到在城里工作的儿子那儿住一段时间。临走前,他们把自家的钥匙交给了老李,让他帮忙照看,还特意把家里新买的大彩电搬到了老李家,让老李保管。
一转眼到了年底。老李的儿子生了一场大病,花了不少钱,这让本来就不宽裕的家庭更加紧张了。儿子每天都需要不少医药费,自己又没有太多的收入,老李经常独自长吁短叹。
一天,朋友老陈来李家聊天,看到了李家放着的大彩电,就问花多少钱买的,自己也想买一台这样的电视机。老李突然心中一亮,对老陈谎称:“我是花4000元买的,才3个月。你也知道,我现在开销大,如果你想买,3000元钱卖给你。”老陈一看有这样的好事,马上答应,双方很快就钱货两清了。
2005年2月,老刘和妻子从儿子家回来,才发现他们让老李保管的电视机让他给卖了。于是就找到了买主老陈,要求他返还本来属于自己的东西。老陈这时才知道他买的电视机原来是老刘的。但他又想,我是花3000元钱买的,一手交的钱,一手交的货,这个电视机不应该再返还给老刘了。双方协商没有结果,老刘就把老陈告上了房山法院。
在法庭上,老刘认为,我出门前把电视机交给老李保管,并没有让他把电视机给卖了。这台电视机的所有人是我,而老李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卖给了老陈,这是对我财产的侵害。老李和老陈达成的买卖彩电的协议无效,老陈应该把彩电返还给我。
老刘还找了几位证人来证明自己是这台彩电的所有人,并且拿出了买彩电时的收据和保修卡。他想,人证、物证俱在,这台电视机可以要回来了。
老陈则辩解说,电视机是我花3000元钱从老李那买来的,而且在买的时候我并不知道这台电视机是老刘交给老李保管的,我没有过错。我从老李那儿买彩电的行为是正常的买卖行为,与自己从商场买彩电的行为没有区别,结果也不应该有什么区别。双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
2005年11月,房山法院判决支持了老陈的主张。这让老刘大失所望,明明是自己的东西怎么能要不回来呢?这让他百思不得其解。
法官解释说,老刘将电视机交给老李保管,老李就成为了电视机的实际占有人,而老陈从老李那买电视机的时候,并不知道老李是无权处分。因此,他在买电视机的时候是善意的,而且他在买电视机时花了3000元钱,并不是无偿取得,也没有偏离电视机的真实价值。所以,老陈能够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
法官提示说,老刘可以通过起诉,让老李承担侵害自己财产的责任,弥补自己的损失。(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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