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情债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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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的一天,丰台法院法官开庭审理了王女士起诉丁女士的借款纠纷案。丁女士不承认向王女士借过钱,却说那笔款是要求与自己丈夫有婚外情的王女士离开自己丈夫的分手费。一笔借款纠纷竟引出了一场情感债。
原来,在2004年时,由于一位亲属家里有事,急需一笔钱。丁女士的丈夫向家庭条件较好、关系又不一般的王女士借款5.7万元。后来,偿还了2.7万元,剩余3万元一直没有归还。过后,丁女士的丈夫向她说过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2005年4月18日,王女士来到丁女士家,向丁女士索要她丈夫的借款。当时,丁女士说家里没有钱。由于王女士一再要求,丁女士就给她打了一个借条:“2004年5月1日,丁女士向王女士借款3万元,于2005年7月18日前还清”。
现在,还款期限早就过了,但丁女士至今没有偿还。于是,王女士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丁女士告到丰台法院,要求丁女士偿还3万元借款,并给付利息750元。
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丁女士披露了自称极不愿意启齿的一件事。丁女士称,王女士与我爱人有不正当关系。我得知后,就要求王女士赶快离开我丈夫,她却向我索要分手费10万元。经我们俩协商,王女士最后表示,我给她3万元,她便离开。于是,我才向她出具了上述借条。我根本没有向她借过钱,所以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但是,无论丁女士怎样辩解,她给王女士书写的借条却保存在案卷之中,并且她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向丁女士的丈夫索要借款时,丁女士向王女士出具了借条,即对她丈夫的借款行为予以认可,并承诺由她偿还借款,这是她真实意思的表示。丁女士应该按照借条中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应该偿付相应利息。
2005年11月15日,法院判决丁女士返还王女士借款3万元;支付王女士借款利息,自2005年7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按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给付。(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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