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急救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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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呼家楼北街的一栋楼房里,住着一户三口之家。夫妇都是退休教师,丈夫李先生今年应该是59岁,妻子王女士今年57岁。他们的女儿小李25岁,是在校大学生。
丈夫发病身亡
2001年2月,身体一向不大好的李先生已经肚子痛了好多天了,但一直在家里调养。2月10日16时30分许,李先生的病情突然加重,大汗淋漓,后背憋闷,特别不舒服。当时,家人都不在。到了18时56分,病情仍不见减轻,他觉得有些支持不住了,就打电话呼叫了急救中心。
急救站派出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乘坐救护车于19时7分赶到李先生的住处。经过检查,初步诊断为“前间壁心梗”,医生当即给李先生含服硝酸甘油一片。在病人服用药物后稳定了一刻钟左右,开始下楼,准备去医院进一步诊治。
由于电梯狭窄,使用担架不方便,李先生就坐在凳子上,从13层乘电梯下了楼,又步行进入救护车。在车里,医生给李先生吸氧气,用葛根素400毫克进行静脉点滴,同时心电机予以监护。
但是,李先生是在症状没有缓解的情况下到达医院的。19时40分许,他被送入抢救室。但只坚持了5分钟,他的呼吸、心跳突然停止。经医院全力抢救,仍没有任何效果,他就这样离开了人世。
王女士和小李怀着极端悲痛的心情料理了亲人的后事,沉浸在不能自拔的痛苦之中。她们非常后悔,如果她们能守在身边,如果平时多关照他的起居,也许他不会这么快就撒手人寰。但是平时,李先生的病情并不算重,而在发病后又打了急救电话,在急救人员将他送到医院后却没有抢救过来。因此,急救站对李先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妻子对簿公堂
2002年1月,王女士、小李到法院起诉说,急救车赶到我们家时,李先生己出现明显的心肌梗病症状,而医护人员严重违反医疗规范,用药不当,没有给静脉滴注硝酸甘油,没有进行溶栓治疗。在李先生病情不稳定时,也不应急于将他送往医院。在救护车上,不应该给李先生使用葛根素治疗。在李先生下楼时,医护人员没有使用担架,严重违反医疗规范。从而导致李先生在前往医院途中即发生室颤,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王女士、小李申请,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认为李先生有糖尿病和冠心病史,这次突发上腹痛、大汗淋漓和后背憋闷,发病后短时间内发生室颤猝死,直接死亡原因是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并发室颤。急救站的初步诊断正确,在院前急救和转运过程中用药没有原则性不妥。李先生从住处到救护车这段途中没有用担架转送欠妥,但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于这个鉴定结论,王女士、小李认为缺乏科学性、公正性。她们说,患者要求急救,而急救站没有正确用药治疗,就是过失。急救站没有给李先生使用担架是错误的,与死亡后果有直接关系。由于急救站的医疗行为有严重过错造成李先生死亡,所以要求急救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李先生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小李的抚养费等共计40万元。
在法庭上,急救站的代表辩称,医护人员在李先生住处检查病情时,根据他当时的体征、心电图,只能怀疑是心肌梗塞病症,不能确诊。因而我们采取的措施是使用硝酸甘油一粒及葛根素,符合医疗规范,没有使用溶栓也是对的。在李先生下楼时,是他拒绝使用担架的。我们及时将他送往医院救治并没有过错。
法院确认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认为急救站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于2002年8月判决驳回王女士、小李的诉讼请求。王女士、小李不服,提出上诉。
家属获得赔偿
在二审过程中,经王女士、小李申请,法院委托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结论为急救站初步诊断是正确的,临床救治符合院前急救的处理原则。但存在李先生从家中到救护车这段途中未用担架转送的医疗不足,但与患者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王女士、小李仍然不服这个鉴定结论,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心梗病人急救原则等医学资料,坚持认为上述鉴定错误。经她们一再申请,法院又委托最高法院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认为李先生死亡原因为原发疾病,急救站在接诊抢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不足,对他的生存机会有一定的影响。二审法院确认这个鉴定结论,认为急救站应承担相应的小部分责任。
2004年12月10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急救站赔偿王女士、小李母女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万元;驳回王女士、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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