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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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9: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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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九十年代,田先生住在山涧口街一个大院的平房里,使用面积7平方米多一点,这是由区房地管理分中心管理的公房。自1992年3月16日,当时只有21岁的田先生与分中心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后,这里就成了他的家。
没有固定职业的田先生性格急燥,文化不高,又爱打个抱不平,与一帮小朋友经常在一块儿喝酒聊天,免不了惹是生非。为了让他有个比较稳定的工作,同时让他离开这些小朋友,第二年,在他父亲的一再努力下,经朋友介绍,田先生到外地找了一份工作。于是,他把这处房子委托给父亲管理,父亲把房子租给郑先生暂时居住。因为父亲年老体弱,田先生又委托郑先生照看好他的住房。
1998年4月,租住在田先生这间房子里的郑先生与妻子马女士已经在这里居住五年了。他们觉得这处房子虽然小一点,但位置不错,生活方便,就想长期住下去。他们没有征求田先生父亲的同意,就托关系把这处公房的承租人变更在马女士的名下,在房地管理分中心办理了相关手续。
田先生的父亲因病医治无效于1999年12月去世。田先生作为父亲的独生子回京料理了老人的丧事,并得知自己承租的房子被马女士私自变更了承租关系。但他还没有来得及处理这件事,2000年年初,他就被公安部门收审,因为他在与朋友聚会时饮酒过量,再次打架斗殴伤人,被劳动教养两年。
这年5月,马女士知道田先生已经被劳动教养,但他回来以后肯定会找她算账,就私下与王先生换房居住。果然,到了2002年,田先生解除劳动教养后,得知自己的住房由王先生居住着,并有合法的承租手续,被逼无奈只好在衙门口村租房居住。
田先生多次找郑先生、马女士和王先生协商解决住房事宜,都没有什么结果。一怒之下,他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地管理分中心给马女士、王先生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在审理过程中,房地管理分中心辩解说,田先生曾委托郑先生全权办理他原来承租房屋的变更手续,1998年4月,这处房子承租人已是郑先生的妻子马女士;2000年,马女士又与王先生互换住房,现在这处房屋的承租人是王先生。是他人居住并换走田先生原承租房屋,我们作为管理单位只是依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办理了相关手续,所以,我们并没有责任。
法院判决确认区房地管理分中心给他人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所以,变更的租赁合同已不再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没有支持田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田先生重新住进山涧口街那间住房的希望落空了。后来,虽经他多方努力,但仍是徒劳。
2004年4月,田先生再次起诉到法院。他起诉说,房屋土地管理分中心为王先生办理的换房手续无效。我从2002年1月至今在其他地方高价租房居住,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房屋土地管理分中心为我在原住房附近安置一间房屋并订立租赁合同,赔偿我的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于2004年6月确认,虽然区房地管理分中心将山涧口街一间公房的承租人由田先生变更为马女士的行为不合法,但变更承租的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民事权利上的损失。而且田先生承租的房屋本来应该自己使用或是由家庭成员使用,而导致他人居住并换走住房的事实与区房地管理分中心没有因果关系。判决驳回田先生的诉讼请求。田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区房地管理分中心在变更田先生承租房屋的租赁关系中怠于履行职权,是造成田先生对他承租房屋丧失使用权的直接原因,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田先生要求房屋管理分中心为他另行解决住房,赔偿高价租房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考虑到分中心为田先生另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为补偿田先生的损失,房地管理分中心应该给付田先生住房补偿款。
2004年12月,市二中院判决房屋管理分中心一次性给付田先生补偿款9万元。田先生终于得到了让他满意的结果。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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