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宿客丢车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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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住宾馆开会期间车辆丢失,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保险公司,还是宾馆?
2003年10月23日,吴先生买了一辆威姿CA7136DLX型小轿车,价款是8.9万余元。当天,他又为这辆车安装了防盗器,又花了670元。作为上下班和出行的交通工具,吴先生非常满意。
北京某建设公司的职工张女士和刘先生正在谈恋爱。2004年9月24日,建设公司在京郊一家宾馆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张女士借用了吴先生的威姿轿车来参加。她入住这家宾馆后,把汽车停放在宾馆院内供客人使用的停车场里。当天晚上,为了她的男朋友刘先生用车方便,张女士把汽车钥匙交给他保管。
25日清晨,张女士起床后发现这辆汽车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知了宾馆。张女士为了取得有力证据,请求公安机关调取了宾馆当天晚上的监控录像资料。她还把这些情况写成文章,于9月25日23时许发表在网上。她写道:“……在12时40分时,宾馆里有一位陌生人出入。从监控录像中我们可以看到,那个人先后进出我朋友的房间三次,而那时候他正在卫生间洗澡。”“第三次时间最长,在45秒左右。”“到了凌晨2时许,他的室友回去睡觉,就没有人再进去了……”
在警方侦破期间,张女士带着吴先生小轿车的全部手续向这辆汽车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索赔。2005年1月12日,吴先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6.6万余元。
张女士觉得特别懊悔,自己借用吴先生的汽车出去开会,当天晚上就被盗走,保险公司只赔偿了6.6万余元,与吴先生为这辆汽车的实际支出还差3.2万余元,而且自己也有部分损失。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让吴先生承担这个责任。经过咨询,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宾馆赔偿车辆价值损失3.2万余元;支付张女士其他损失3200余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在法庭上,宾馆辩称,我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及告知义务。张女士丢车的原因是她疏忽大意丢失了车钥匙造成的,这与我们无关。宾馆向法院提供了张女士于2004年9月25日在网上发表的文章,证明是汽车钥匙丢失导致车辆被盗。双方都承认刘先生所住房间曾有陌生人进入,但对责任人的认定却大相径庭。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宾馆住宿消费,与宾馆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宾馆有义务保障停放在客用停车场中车辆的安全,所以,对失窃车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鉴于这辆车已经使用11个月,而且保险公司已经给了车主大部分赔偿,参照车辆折旧率及已获赔偿的数额,根据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的规定,法院确定车辆丢失时车辆残值为8.4万余元,保险公司已经赔偿6.6万余元,酌定张女士损失为1.8万余元。
2005年12月,顺义法院判决宾馆赔偿张女士因丢失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1.8万余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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