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业主在车库受伤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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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刘先生购买了丰台区草桥一个小区的商品房,办理了入住手续。第二年,他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约定刘先生将自家的黑色本田轿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指定车位上,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刘先生向物业公司缴纳了停车费,开始在地下车库停放他的轿车。
2005年10月22日22时许,刘先生开车回到小区,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轿车停在地下车库。在下车时,他一不小心,头部撞在车位右上方排风管道裸露在外面的角铁支架上,顿时鲜血直流。刘先生立即到北京友谊医院治疗。经诊断,刘先生为头皮外伤,为此支付医药费790余元。鉴于刘先生的伤势,医院建议他休息两个月。
在病休期间,刘先生又到友谊医院进行了血细胞检查,结果显示,在22项检验项目中,有12指标下降。刘先生因为休病假两个月,单位扣除了他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共计4万余元。
刘先生觉得,自己遭受如此重大的损失,都是不合理的车位造成的。他找到物业公司要讨个说法,可是,多次协商都没有满意的结果。于是,刘先生将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并告到丰台法院,要求赔偿他医药费2000元、误工费4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在法庭上,二被告都认为,公司在此事件中没有责任。致伤的角铁不在车位上方,正常情况下是碰不到的,刘先生受伤是他自己没有注意造成的,与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部批准施行的《住宅设计规范》,地下室、半地下室作储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净高不得低于2米;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即微型车、小型车的库内最小净高应为2.2米,其中并没有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但小区开发商建设的地下车库内排风管道限高仅1.55米。
小区开发商的设计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刘先生停车时头部不慎被碰伤,小区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合理赔偿刘先生的经济损失。考虑刘先生被致伤后经医院血细胞分析检验,在他的22项检验项目中有12指标下降这一情况,开发商还应适当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没有向刘先生提供安全的停车场所,应对刘先生被致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先生在停车时也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在这次纠纷中也有一定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2006年1月,法院判决小区开发商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3.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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