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就医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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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与此同时,在花费了大笔的医疗费用之后,病人经常忧心忡忡,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这位张女士就因为医院在为自己诊治的过程中存在不足,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腰椎增生 手术过后病情加重

  69岁的张女士是北京一家电信设备厂的退休工人,大半辈子的辛勤工作,又要起早贪晚地操持家务,做了好些病,最让她头痛的是腰痛。这个病已经得了十多年,虽然是间歇性的,不是每天都发作,但确实让她一筹莫展,因为多次去医院治疗,只能控制,不能根治。好在她的女儿是护士,经常为老母亲解除痛苦和忧愁,让老人得以安慰。

  2004年1月22日,是新春佳节,全家人欢欢喜喜地团聚了。可张女士的这个春节却没有过好。俗话说,冷在“三九”,热在“三伏”。正值寒冬腊月,张女士的腰腿痛又犯了。她勉强坚持着过了春节就开始吃药。但换了几种药,病情也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重,下肢逐渐开始麻木。

  3月7日,天气晴朗,风和日丽。张女士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他们家附近的医院治疗。医生根据张女士口述的病史,经过观察她的体征,又通过X线检查,诊断她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决定第二天做手术治疗。

  医院在给张女士进行局部麻醉后,进行穿刺置管手术,但由于置管过程遇到困难,遂放弃治疗。翌日,改穿刺途径再次进行胶原酶溶盘术。手术后,张女士出现头痛、恶心、意识恍惚等不良症状。

  两天后,病情加重的张女士转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治疗。在这所医院治疗期间,经宣武医院、协和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联合会诊,诊断为反应性脑膜炎、脑内积气。张女士住院40 多天后,在病情基本稳定后出院。

          对簿公堂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在家里静养的张女士前思后想:我的病情经过手术,不但没有根治,反而添了病,增加了我的痛苦。医院在手术前没有告诉我这次手术的风险,在手术过程中违规操作,给我腰部穿刺治疗,效果很不理想。现在,站立时间稍长一些就疼痛难忍,而且行走困难,生活不能自理。这个损害结果是医院给造成的。

  于是,张女士于6月起诉到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护理、误工、交通、营养、伙食补助、残疾用具、治疗仪、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5.3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医院为自己辩解说,我们是按照医疗规范对张女士进行的手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没有过错。张女士的损害后果与我们实施的手术没有因果关系,她不能因为没有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就要求我们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医院就张女士的医疗过程提出鉴定申请,张女士也同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

  张女士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再次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又委托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市医学会认为: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是正确的,患者术后出现的反应性脑膜炎、颅内积气与腰椎间盘溶盘手术有关,但在现有医学条件下,尚不能避免此种并发症的发生;医院在诊疗中存在不足:术前未向家属充分告知手术的风险,重要的病情演变记录不及时,病历记录不全面,但与术后反应无关,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4年12月,一审法院确认,虽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但与反应性脑膜炎、颅内积气的发生无关,医院的行为与张女士受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医院赔偿患者万元

  张女士经过反复观察和思考,觉得市医学会的结论仍然有问题。

  一是在胶原酶药物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本品仅供经专业培训的医师使用。”而鉴定机构并没有审查为我施行这项治疗的医师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二是医院的医疗行为极不规范,手术前没有告知溶盘术的风险,也没有针对可能存在的不良反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在手术过程中没有采用X光透视下操作,而且没有第二次手术的记录,对她术后的不良反应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延误了治疗的时机。

  三是鉴定结论没有明确我的不良后果是否是手术造成的。因此,这个结论不应采信。所以,张女士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期间,经张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就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与张女士的治疗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张女士术后出现反应性脑膜炎、颅内积气为手术并发症;医院存在胶原酶使用剂量偏大,术前告知不充分,对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神经系统并发症未告知等不足,可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并发症发生的几率。综合考虑,医院在张女士的并发症发生中参与度为C级,理论系数为25%。

  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医疗行为中的不足,对造成张女士的不良后果有一定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张女士合理经济损失应按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给予赔偿。由于医院的不当行为,不仅给张女士身体造成了损害,还使她的精神受到一定伤害,还应给张女士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2005年7月4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交通、误工、护理、拐杖、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6万元。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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