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糊涂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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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7: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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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7日,阳光明媚,春风和煦。但在这明艳的春光里,古鑫华的人生却走进了最寒冷的季节,曾是一家国有企业厂长的他,因犯受贿罪被丰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这都缘于7年前他收了一笔不该收的钱。对于51岁的古鑫华来说,他付出的代价实在太沉重了。
古鑫华的成长经历既简单又扎实。1971年初中毕业,到北京一家铝制品厂工作。1972年参军,3年后复员,他又回到这家工厂,从工人、劳资科长一直干到副厂长、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8月,他调到市某电讯工具厂任副厂长。这是个连年亏损的国有企业,连工人的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
1998年是古鑫华终生难忘的一年,3月被任命为厂长。他刚走马上任两个月,市环保局将他们位于丰台的工厂定为噪音污染、扰民企业,限期迁出。根据上级相关指示,古鑫华负责转让开发工作,他和部分中层干部组成了拆迁班子。此时的古鑫华深知房地产开发中的复杂,他提醒涉及这项工作的同事,不能从中捞取任何好处。经过与多家单位洽谈,半年后,他们决定和北京一家大型建设工程公司合作开发。因此,他认识了公司开发项目经理李先生。
双方就合作开发事宜谈妥后,建设工程公司为了感谢古鑫华,准备让李先生送给古鑫华10万元钱。1999年1月6日,电讯工具厂与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在这前两天,建设工程公司的一张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名义开出的支票悄悄地转入了崇文区花市邮局邮政储蓄所的一个账户里。
1月5日,在饭桌上,早有准备的李先生试探着对古鑫华说:“你搬到顺义去了,来回跑不方便,买辆车吧!” 古鑫华半吐苦水半开玩笑地说:“亏损企业不许买车,等你换车时,把你的车卖给我就行了”。本来就想酬谢他的李先生当即就明白了,自己如果出手肯定不会被他拒绝。古鑫华知道,李先生当时开的是一辆旧铃木车。
签约后第5天,就是1月11日,建设工程公司支票上的10万元变成了以古鑫华名义开户的一个邮政储蓄的活期存折。古鑫华从李先生手里拿到这本存折时,俩人什么也没说。这钱到底是李先生自己“借”给他的,还是李先生所在公司给的,两人心照不宣。
拿到钱后,正好古鑫华的妹妹为女儿学钢琴费用高没钱而着急呢。心疼妹妹的哥哥就让妹妹从存折里取了2万余元给外甥女交了学琴的费用。他又把1万元借给了同事。剩下的6万余元,存在了自己的招商银行卡上。本来古鑫华想用这笔钱买辆车,但因为没有选中合适的,就暂时放下了。
2001年下半年,他买了一辆桑塔纳2000型二手车,其中一部分钱就是从这笔钱中支出的。取了几次之后,这个存折就剩了10元钱。不知出于什么心理,古鑫华保留着这个存折,一直没有销户。
这10万元就像烫手的山芋,拿着烫手,扔了可惜。他终究心里不踏实。曾想找李先生谈谈这10万元怎么处理,但又想,反正这钱不是我要的,而是人家主动“借”给我的,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这件事从此结束。他哪里知道,这只是噩梦的开始。贪念与私心毁了他奋斗半生的功名。
2005年8月2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对古鑫华立案侦查。古鑫华当天被刑事拘留,8月16日被逮捕。
在法庭上,古鑫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他在为自己的辩护里虽有悔意,但仍在为自己开脱。他说:我收到存折后,从开始到后来一直在考虑,我想联系李先生问清楚借款的事情,没想占为已有。这个钱,我也说过要主动归还。
丰台法院以古鑫华犯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违法所得的10万元被没收。
古鑫华的铁窗生涯刚刚开始,而他80多岁的老母、独自撑掌家门的妻子、刚刚大学毕业的儿子将背负他的名声艰难地生活下去,这是他最痛心和无奈的。
古鑫华的犯罪过程很简单,但他的案例对许多领导干部却有着普遍的警示意义。古鑫华在承认自己犯罪的同时,却对法官说自己是无意性犯罪。言外之意,他不认为自己的犯罪存在主观故意,这种法律认识上的盲点对一位一把手来说很可怕。那些手中握有大权的人应此从案中警醒,看清受贿成本的惨重代价,从而在不当利益面前望而却步。
受贿犯罪隐蔽性较强,一般不易被人发现。因此,不少人在收受贿赂的时候抱着侥幸心理。但他们忘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个实实在在的道理。古鑫华受贿7年之后依然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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