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胆大妄为的业务员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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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的孙琳琳从大学毕业后,在某银行北京市分行业务处做业务员已经5年了。她头脑灵活,业务精通,已经成为这里的骨干。但是,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总觉得自己整天辛劳,报酬却有限,与那些有权有势的人相比,差距太悬殊了。于是,她开始琢磨怎样“赚钱”。
北京绿野出租汽车公司是某分行业务处的老客户,多次贷款,公司的财务科长王先生与孙琳琳比较熟。绿野公司都是用支票偿还贷款,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孙琳琳到单位来取。时间长了,她就提出建议,支票上不用写抬头,由她回银行后再填写,王先生照办了。
2002年11月12日,孙琳琳收了绿野公司一张归还银行贷款的50万元的转账支票,没给结算单,只给了一份伪造的进账单。孙琳琳通过丈夫把这张转账支票交给与绿野公司没有业务关系的北京林森商贸公司,请商贸公司经理帮助他们换取现金。孙琳琳把其中的30万元还了绿野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其余20万元自己买房子了。
2003年4月,孙琳琳采用同样手段,收了绿野公司还贷款的100万元的支票。她打电话给贷款客户北京风物公司,请经理帮她换成现金。风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孙琳琳那里拿回支票,又给她送去了现金。孙琳琳拿这100万元个人买了股票和基金。
7月14日,孙琳琳打电话给绿野公司,谎称她们有揽存业务,她还差120万元,请财务科长王先生帮忙。王先生不好推托,就把在农行账面上的120万元汇到了某分行业务处的账上。孙琳琳收到钱后,没有给单位定期存款单据。王先生曾向她要过两次存款凭单,她说不用开存款单了,3个月后就给你们转回去。孙琳琳用这笔款钱,抵顶她私自挪用绿野公司的上述两笔款项共计120万元,还了绿野公司在银行的贷款。
到了年末,北京双鹿农工商公司向某分行存入定期存款2000万元。孙琳琳把这笔款项中的200万元划入双鹿农工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上,给了双鹿农工商公司伪造的20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款单据。
后来,根据业务需要,双鹿农工商公司准备把这笔款提出来转入农行。公司的李会计、财务科孙科长一起去找孙琳琳,但孙琳琳一直拖着不给他们提款。到了2004年1月7日,李会计才从农行拿回划款单,他们发现孙琳琳划给他们的不是2000万元,而是1800万,少了200万元。
他们经过回忆,想起来孙琳琳曾告诉他们,她在一次划款时给公司多划了200万元,让他们退给银行,当时核对账目后发现确实多出200万元。于是,双鹿农工商公司开出一张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了孙琳琳,又得到一张伪造的进账单。
孙琳琳让风物公司为她存入这张200万元的支票,于是,这张支票存入亚运村广发银行安惠汽车租赁公司的账户。不久,孙琳琳提走了80万元现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后来,双鹿农工商公司发现账目有问题,就找某分行要钱。孙琳琳和处长一起来到双鹿农工商公司,孙琳琳当时态度特别好,表示一定尽快还款。
2004年12月,相关客户向某分行纪检部门反映,在与孙琳琳的业务往来中,出现了反常情况,同时提供了往来票据等证据。分行纪检部门开始对孙琳琳进行审查。这时,孙琳琳发现事情可能败露,就开始向同事借钱还欠款。这大笔的款项,怎能一时筹齐?12月29日,分行认定孙琳琳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侦察机关扣押了孙琳琳价值82.8万元的位于朝阳区新源西里和崇文区西花市南里的住房,冻结了她在亚洲证券公司北京广安路证券营业部账户内的59.9万余元、在某分行购买的23.4万份海富收益基金、在博时基金管理公司购买的3100余份博时基金、在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储蓄卡内的存款400余元。
朝阳法院审理了朝阳区检察院指控孙琳琳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孙琳琳有期徒刑6年;继续追缴孙琳琳105万余元,连同在案扣押的现金、账户内存款等共计94万余元发还某分行。
一审法院判决后,孙琳琳不服,提出上诉。
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孙琳琳身为国有金融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巨额公款归个人使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孙琳琳能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她的亲属积极帮助她退缴犯罪所得,所以对她所犯罪行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所作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06年3月20日,市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孙琳琳的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的原判。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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