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保洁员在公司里排队等候吃午饭时,被患有精神病的保安员打伤。她要求公司给与相应的工伤待遇,公司却以午饭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她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为由拒绝了她的合理要求。
为了讨回公道,这名女保洁员申诉到政府的劳动主管部门,最后起诉到法院,终于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她刻骨铭心的记忆。
女保洁员无故被打受伤
27岁的赵欣欣是河北省献县临河乡人,一家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由于地处偏僻,自然资源贫乏,只靠耕种几亩农田,收入可想而知。虽解决了温饱,但离富裕相距太大。随着农民进城的大潮,赵欣欣结婚后的第二年,即2003年的春天,不甘心在偏僻的农村清贫一辈子的丈夫离开了温暖的小家庭到北京打工,在一家建筑公司里当瓦工。
2004年年初,赵欣欣与几位同乡姐妹一起来到北京寻求出路,在海淀区后八家村租了房子。经同乡介绍,6月16日,赵欣欣来到一家物业公司,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当了保洁员,月工资450元。赵欣欣文化不高,但为人正直爽快,长相俊俏,身材苗条,工作勤恳,待人热心,与公司里的同事相处得都很融洽。
物业公司里有一名叫李石头的保安员,也来自河北农村。当初在家乡时,他看中了邻居家的漂亮姑娘,但姑娘并不喜欢这位相貌平平、没有专长的小伙子。李石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感,昼夜寝食不安,竟然患了精神病。父母花了不少钱,在石家庄的一所精神病医院给他治愈了。此后,他来到北京,在这个物业公司当保安员。
在工作接触中,李石头结识了赵欣欣。见赵欣欣身材苗条,眉目清秀,声音清脆,说话就笑,觉得特别像他邻居家的姑娘,暗中把她当作恋人。李石头曾对赵欣欣表达过倾慕之心,想与她交朋友。赵欣欣则认真地回答说她已成家,丈夫也在北京打工,并从那时开始对他疏远了。可李石头仍时常关注赵欣欣的一举一动,以此满足自己残缺的心理。
6月28日中午11点多,职工都在单位食堂门口等待打饭,大家一边排队一边聊天。站在赵欣欣后面的一位男职员也来自农村,与赵欣欣比较熟悉,就打听他家乡的情况。李石头看到这些,他的神经一下子紧张起来,以为赵欣欣不和自己好,就是这位小伙子从中作梗,立时精神病发作了。
他很快回到宿舍,找来一根木棒,趁大家不注意,突然举棒打来。他本来想打赵欣欣后面的男职员,木棒却鬼使神差地落在了赵欣欣的头上。这时,他的情绪激愤,失去理智,于是连打数下。赵欣欣头部多处受伤流血,当即昏到在地。很快,他的疯狂举动被众人制止了,并反映给公司有关人员,大家把赵欣欣抬上公司的汽车,迅速送往附近的解放军第二六三医院抢救治疗。
劳动部门认定女工为工伤
经解放军第二六三医院诊断,赵欣欣的伤情为创伤性休克、右颞叶脑搓裂伤、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多发性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安排住院治疗。三天后,在医生的建议下,赵欣欣转院到恼部外科水平较高的北京天坛医院。在这段时间里,物业公司派赵欣欣的同事陪护她并支付了住院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赵欣欣的其他同事和同乡也常来探望。
赵欣欣的丈夫得知妻子受了伤,急切地赶到医院。虽然都说男儿有泪不轻弹,可是,当这位结实的小伙子风尘仆仆地出现在妻子面前,见她头部多处受伤缠满了绷带时,难以控制自己的感情,热泪夺眶而出,在场的医务人员和乡亲们都深深地被他感动了。他精心陪护妻子几天,看已经没有什么危险,又有同乡无微不至的照顾,就狠狠心离开了医院,回工程公司上班。
7月9日,物业公司停发按照每天15元的标准给赵欣欣的伙食补助,并从7月开始停发了她的工资。7月25日,物业公司与医院协商后,以赵欣欣的伤情基本痊愈为由安排她出院,让她回家继续调养。赵欣欣回到租住的房子,但很快发觉身体状况不佳。于是,在乡亲的帮助下,丈夫又把她送到了北京铁路分局中心医院继续治疗,一直到了8月9日才出院。在这半个月的时间里,她花了医疗费1940余元。
此后,赵欣欣回到老家。在亲人的精心呵护下,她的身体恢复得很快。到了10月,她的身体已经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心里却特别郁闷。因为她是在上班期间被人打伤的,现在就这样被公司赶出门,一点补偿也不给,无论如何也太不合乎清理了。在家人和乡亲的建议下,她再次来到北京,来到她工作单位所在的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她的受伤过程进行鉴定,要求认定她是工伤。
11月5日,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作为工伤处理的规定,认定赵欣欣为工伤。
虽然物业公司认为事发时并不是正常的工作时间,赵欣欣不应该是工伤,但当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物业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同意见,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这个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法院审理农民工获得补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欣欣咨询了律师,得知要向物业公司讨回公道,并为日后打官司做好充分准备,还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伤残鉴定。她在同乡的陪同下,来到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被确认为8级伤残。
在做好了这些文件准备和心理准备后,赵欣欣于2005年4月28日来到他工作的物业公司,要求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物业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规,向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物业公司的孙经理一向以小区的领导自居,尽管居民的职业千差万别,职务高低各异,对于业主的合理要求,物业公司都油腔滑调,拖延推诿,更不要说一位外地受伤女工的要求了,根本没有在意。他答复说,赵欣欣作为公司的临时工人,在她受伤后,公司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她要求的补助金数额过大,不同意她的要求。
气愤不已的赵欣欣来到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她相应的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向赵欣欣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2004年7月至2005年4月的工资以及医疗费、工伤鉴定费、住院伙食费补助等共计5.4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海淀法院。认为事发时并不是正常的工作时间,所以赵欣欣不构成工伤。公司并没有与赵欣欣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她要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没有法律依据。在她住院期间,公司派人对她进行了护理,公司负担了她的住院费和伙食费。现在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须向赵欣欣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2005年12月29日,海淀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与赵欣欣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05年4月28日解除;物业公司向赵欣欣支付2004年7月至2005年4月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向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终审认为,赵欣欣所受伤害属于在工作区域内发生意外造成的,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2006年4月27日,在市一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物业公司支付赵欣欣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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