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空手套巨款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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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2岁,出生在黑龙江省宾县的刘松海,虽然只有初中文化,看起来却文质彬彬,是北京恒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这家公司在2001年3月成立时,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等。两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500万元。2004年5月,刘松海持有了公司72%的股份,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松海买下公司的这么多股份,他哪儿来的这么多钱?实际上,其中的大部分是以公司或者个人的名义借来的。自然,欠债就要还钱,这成了他反复盘算的烦心事。
伪造合同债权 诈骗银行巨款
2003年年初,某国家机关办公厅秘书局技术处的工作人员来到恒天科技公司,调研他们的计算机数据文件保护系统,决定先在技术处等单位试用。后来,因为技术方面的原因,又暂时搁置了这个项目。当时,秘书局没有与恒天科技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材料。
到了10月,刘松海拿着公司分别与秘书局信息中心和星辰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以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需要流动资金为名,向广发银行亚运村支行申请贷款,并请天街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双方分别就贷款与担保事宜达成了意向。
为了解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天街担保公司职员李先生与刘松海一同来到星辰公司考察。由于刘松海事先做了安排,考察进展顺利。当李先生向刘松海提出去某国家机关办公厅考察时,刘松海表示很为难,他说,不愿让对方知道自己的企业贷款做项目,劝李先生不要去了。李先生信以为真,就放弃了这次考察。后来,经过多次协商,2004年1月19日,双方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恒天科技公司向广发银行亚运村支行借款350万元、期限1年,天街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为减低担保的风险,天街担保公司与恒天科技公司设定了反担保方案。恒天科技公司拿出他们与“秘书局信息中心”签订的总价款为632万元的《WS-523数据文件保护系统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把合同的应收款作为权利质押,向天街担保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为核实这份合同的真实性,天街担保公司要求询证。1月5日,恒天科技公司向天街担保公司提交了加盖“某国家机关秘书局信息中心”公章、对这笔到期货款数额予以确认的《询证函》及承诺付款的《承诺函》。1月19日,双方签订了《反担保合同》。
广发银行亚运村支行没有对贷款合同及贷款理由进行核实,于1月30日,分别与恒天科技公司和天街担保公司签订合同,向恒天科技公司贷款350万元;天街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偿还公司债务 购买个人住宅
恒天科技公司曾于2003年6月12日向北京银行新源支行贷款60万元,约定2004年6月11日前偿还。
2004年2月,刘松海拿着金额为323万余元星辰计算机公司的购货发票与天街担保公司商谈,经担保公司同意,刘松海把350万元贷款中的323万余元转入星辰公司账户。6月,刘松海又把贷款中的20万元转入恒天科技公司在北京银行新源支行的账户,用来偿还公司上年的贷款。
转入星辰公司的323万余元,后来又转入刘松海是股东的大鹏公司账户。在2月至9月期间,先后通过转账、信汇等方式分别向恒天科技公司在北京银行新源支行的账户、星辰公司、某科技发展公司、某影视文化中心等多家账户转入或汇入118万余元。这些款项分别用于偿还恒天科技公司在北京银行新源支行的贷款,偿还刘松海从某科技公司和某发展公司的借款,偿还恒天科技公司的其他欠款共计150余万元,并用于支付公司的日常经营费用。到了12月底,转入大鹏公司的这笔款项先后被转出或汇出。
在这段时间里,担保公司的李先生曾多次向刘松海询问某国家机关办公厅向恒天科技公司付款的情况。刘松海总是以办公厅发生了人事变动,暂时没有办法付款为由推托至今。
刘松海还把部分贷款用于个人消费,在华亭嘉园买了一套楼房。他与开发商大华置地公司、银行分别签订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后,缴纳了首付款30余万元。后来,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担保代为偿还 难逃恢恢法网
因为刘松海没有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购房贷款,出售房屋的大华置地公司依照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为刘松海垫付按揭款137万余元。
2005年1月28日,350万元的贷款到期。恒天科技公司却没有偿还贷款本息一分钱,天街担保公司应广发银行亚运村支行的要求,于1月31日向银行代偿350万元。就在这一天,恒天科技公司再次向担保公司提供了加盖“某国家机关秘书局信息中心”公章的《承诺函》和《工程阶段验收报告》,承诺以采购合同的应收款作为反担保。
过后,刘松海于3月23日归还天街担保公司3万元。5月24日,又归还1万元。由于刘松海拖欠大笔欠款不还,天街担保公司无奈,变卖了刘松海在大兴区的两处房产,但仅追回6万余元。
天街担保公司于3月17日向某国家机关办公厅秘书局发出《律师函》,要求行使对《WS-523数据文件保护系统采购合同》的应收款的质押权利。秘书局回复说,从来没有与恒天科技公司签订过采购合同,也没有就这些事项出具过任何文件;《WS-523数据文件保护系统采购合同》、《工程阶段验收报告》、《承诺函》等文件中所盖印章及签名都是假冒的,盖章的单位“某国家机关秘书局信息中心”根本不存在。
天街担保公司到星辰公司进行核实,得知他们没有与恒天科技公司签订过采购合同,更没有补充协议。那张金额为323万余元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不是他们公司开的,因为他们使用的发票是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天街担保公司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5月24日上午,警察得知刘松海在天街担保公司出现了,当即赶到将刘松海抓获。
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松海在担任恒天科技公司的负责人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及所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给被骗单位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2006年6月15日,市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松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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